晴時多雲

法西斯正在張牙舞爪

◎陳志輝

中國國台辦主任張志軍於6月25日下午來台,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與民主鬥陣的成員6月24日晚投宿諾富特華航桃園機場飯店,準備6月25日下午一點的「全民舉紅牌,停止王張會」行動。但卻傳出入住房間今天早上遭情治單位人員破門的暴力事件。據報載資料,辦理入住登記的賴中強律師不在現場,飯店經理會同國安與警察情治人員破門而入,並要求未辦理入住登記的人員離開飯店。

飯店經理以及國安、警察情治人員在未得到登記入住者賴中強律師的同意下,逕行破門而入的行為,已經涉嫌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的侵入住居罪。首先,依照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474號判例見解:「旅客對於住宿之旅館房間,各有其監督權,且既係供旅客起居之場所,即不失為住宅性質」,因此,旅社住宿之房間出租給旅客使用,亦屬他人住宅,應受居住安寧的保護。儘管賴中強律師不在旅館房間內,但仍受居住安寧的保護,無故侵入旅館房間者,合致侵入住居罪的構成要件。

有疑問的是,無論是飯店人員或國安、警察情治人員的破門而入,可否主張「有故」,也就是說,有阻卻違法事由?影片中,警方似乎強調現場入住的人員均未登記,所以他們有權破門而入、有權把未登記的人員請出飯店。現行法規中,與旅客住宿登記的相關條文一共有三條:

觀光業旅館管理規則第16條:「觀光旅館業應備置旅客資料活頁登記表,將每日住宿旅客依式登記,並送該管警察所或分駐 (派出) 所,送達時間,依當地警察局、分局之規定。前項旅客登記資料,其保存期間為半年。」

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3條:「旅館業應將每日住宿旅客資料依式登記,並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送該管警察所或分駐 (派出) 所備查。」「前項旅客住宿資料登記格式及送達時間,依當地警察局或分局之規定。」「第一項旅客住宿登記資料保存期限為180日。」

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7條:「旅館業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之處理。一、攜帶槍械或其他違禁物品者。二、施用毒品者。三、有自殺跡象或死亡者。四、在旅館內聚賭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五、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六、行為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者。」

諾富特華航桃園機場飯店性質上應該屬於觀光旅館,所以應該只有適用觀光業旅館管理規則的問題。若違反觀光業旅館管理規則第16條規定,依照同規則第43條第1項規定結合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2項第3款,可處以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但處罰的對象是觀光旅館業,不是入住旅客。依照一般旅館的管理慣例,即便是訂兩間以上的房間,旅館業為顧及客人隱私,往往只要有其中一人出具身分資料進行登記即可,鮮少要求入住的每一位旅客都必須住宿登記。既然登記入住的是賴中強律師,而且登記了兩間,諾富特一開始並未拒絕未登記的旅客入住,即便後來配合國安情治人員的要求臨檢,也應該是要求入住人員補辦住宿登記。豈可以因為入住的旅客未辦理住宿登記,飯店人員自己逕行或會同警察、國安情治人員破門而入,請未辦理入住登記的旅客離開飯店?此例若沒有違法疑慮,所有未來入住旅館的國人或外國旅客以後要小心了,若只有一人辦理一間或數間旅館房間的住宿登記,隨行的伴侶、家人或朋友,只要沒有辦理住宿登記,小心半夜飯店人員或警方的破門而入並驅離飯店!即便實際入住的人數超過房間可容納床數,那也是旅客與旅館業者之間的單純民事糾紛,警察或國安情治人員無權介入。

諾富特飯店因為是觀光旅館,所以原則上是不適用旅館業管理規則的規定。即便要類推適用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7條規定,請問有符合第一款至第六款的哪一款情形?也許想像力豐富的警察或國安情治人員會認為,這些人可能符合第6款的情形「行為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有公共危險之虞,殊難想像。好吧,就算要去機場參與「全民舉紅牌,停止王張會」行動,這可能涉及違反集會遊行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得在國際機場集會遊行。但是他們只是在內部討論啊,又還沒有真正在機場內進行「全民舉紅牌,停止王張會」的示威集會,即便執政者要杜絕在桃園國際機場發生「全民舉紅牌,停止王張會」的示威抗議,也應該是在機場行動,而不是在諾富特飯店。之所以會被破門而入,並不是因為沒有辦理住宿登記,而是因為他們計畫參加在桃園國際機場的「全民舉紅牌,停止王張會」示威抗議!這場破門而入的鬧劇,彷彿讓我們置身於人人自危的白色恐怖時期!

警察或國安情治人員依法行政嗎?絕對不是,在沒有犯罪嫌疑的情況下,他們必須持有搜索票,才能主張破門而入的行為是阻卻違法的行為。因此,在此次諾富特破門暴力事件上,他們一群披著民主外衣、無法無天的權力法西斯,或者說的更精確點,其實只是權力法西斯的爪牙!他們無法律根據破門而入的行為,已經明顯構成刑法侵入住居罪!指使他們恣意侵害人權的執政者,是侵入住居罪的共謀共同正犯!他們讓我們的人權保護指數,急速倒退。套用現在最流行的足球術語,「紅牌」!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國際刑法學會台灣分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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