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家裡有束帶的人倒楣了

◎ 謝碩駿

警方將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買賣持有的「束帶」當成「警繩」,這簡直比「把太陽花看成香蕉」還要離譜。

警械使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而內政部依警械使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授權訂定的「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其第二條規定得很清楚,得申請許可定製、售賣、持有之警械,僅限於「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至於「警繩」,則根本不在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的範圍內。

如果真的像警方所說,「束帶」就是「警繩」,那麼將得出以下荒謬的結論:現今人民製作、販售、持有「束帶」,均違反警械使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應予沒入。對於這個因為警方荒謬解釋法律而得出的荒謬結論,人民能採取的荒謬回應,大概就是趕快帶著家中的「束帶」到警局「自首」,請求警察機關依法沒入。

(作者為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編輯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