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不具法律效力 彙編又怎樣?

◎ 賴福順

「中華民國」外交部聲明美國將《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公告》列入《美國條約與國際協定彙編》,該書全名應是《美國條約與其他國際協定(1776-1949)》(Treaties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1776-1949),一九六八年出版;不分條約與其他國際協定,全部以時間排列,該兩份文件在第三冊八五八、一二○四頁。

關鍵點是外交部的聲明混淆視聽,在書名上動手腳,少掉「其他」,以致誤導國人,以為具有法律效力。另見該書尚列有金、銀、糖等物資的政策,請問這些有何法律約束力?是要約束生產方、運輸方或消費方?它們的名稱是否也該叫做「黃金宣言」、「白銀公告」、「砂糖條約」?

一九七五年,美國新出版另一套書《美國條約與其他國際協定增補索引(1776-1949)》(United States treaties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cumulative index 1776-1949),最為精彩,整合將前書與其他八種法規合而為一,將這段時期二千多份文件,按法律效力分成五種,條約系列(TS);執行協定系列(EAS);條約與其他國際方案(TIAS);美國條約與其他國際協定(UST);增補美國明顯適法性質國際文件(AD)。前四種具法律效力,後一種不具有,僅具有適法性質而已。

而《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公告》先後被歸為AD462、AD495。歸作AD類文件均不屬於TS、EAS、TIAS、UST,即根本不具條約、國際協定的性質!但之前九部書籍曾有記載,於是將之擺在最後一冊,聊備一格。

另外,《開羅宣言》與英國也有關係,須要了解英國如何看待,一九八九年出版《大英外交事務文件》(British documents on foreign affairs : reports and papers from the Foreign Office Confidential Print),該套書只在〈年表〉裡列出《開羅宣言》,至於本文內容,未提片言隻字;遠遠不如同月份的〈中國訊息摘要〉(China news summary)。

所以說,誰管你宣言、公告列在哪部法規中?大家關心的是宣言、公告有何法律效力?

(作者為文化大學史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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