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街頭暴力都是警察的錯?

◎ 王翔正

邇來街頭暴力占領社會版面,行政院長蘇貞昌於治安會報中指示:「特種店門口不能有鬥毆,否則警察局長下台。」

喝酒糾紛與鬥毆滋事通常是偶發事件,社會學研究發現,個人在團體之中,因責任分擔關係,膽量變大且智商降低,容易做出不理性與超乎尋常之事,尤其飲酒後自我控制低,逞一時之快,常因一言不合就大打出手,實在防不勝防。

一旦警局勤指中心通報聚眾鬥毆,線上警力必須集結成快打部隊,整晚疲於奔命,員警以強制力逮捕現場人員返所調查訊問,不僅遭民眾辱罵嗆聲,一不小心事後還會被依過失傷害追訴。

警大前校長梅可望先生曾說過:「人民對警察的態度是期之如聖賢,用之如牛馬、視之如盜賊、棄之如敝屣。」但現今警察的困境更勝往昔,政府忽略專業的指揮體系,只想眼不見為淨,平時疊床架屋的勤務已壓得員警喘不過氣,若為弭平街頭暴力,必須編排基層員警於特種店前站崗,心寒更甚於累死的身體。

治安惡化並非靠著警察局長下台,一朝一夕能夠解決,必須搭配教育落實與司法改革,而非將所有過錯都推託警方防制不力就能輕鬆了事,徒增莫須有之罪名,背黑鍋的永遠是警察們。

街頭暴力目前被視為頭號公敵,建議防制暴力行為可朝以下三個方向邁進:一、強力宣導︰若發生酒後糾紛或聚眾鬥毆事件,特種營業場所應立即通知警方,以防第二波以後之擴大傷害事件,另於室內張貼「打贏送法院,打輸送醫院,請愛惜身體」海報,提供善意叮嚀。二、管制酒類︰一旦酒精觸發物減少或消失,非但聚眾鬥毆事件大幅降低,連帶效益擴散至酒後駕車之發生,一舉兩得。三、嚴刑峻法︰施用暴力之現行法令罪責輕,鬥毆除互控傷害之外,最多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論處,有時怒罵警察奴才還獲判無罪,對於當事人不痛不癢,導致公權力不彰,期望立法機構能將提高刑罰作為第一要務,讓街頭暴力無所遁形。

(作者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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