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小費還給員工

◎ 劉一德

年關將近,不管是吃尾牙或吃春酒,各餐廳門庭若市,服務生忙碌不堪,但每次買單時,心裡總為服務生抱屈,因為消費者付出的小費(服務費),大都被老闆A走,再努力服務的員工,一分錢都拿不到。

不管稱之為小費或服務費,其原意都來自於,第一線服務基層員工,薪資不高,或甚至只有時薪,消費者為了聊表感謝而給予的獎賞,這筆錢很明顯是給員工,而不是給老闆,也和老闆給的薪資無關。但在台灣,餐廳結帳時,除了菜單上的費用外,還要加付十%的服務費,等同漲價一成,員工服務費淪為老闆的額外收入,員工敢怒不敢言,政府則視而不見。

常出國的國人都知道,除了像日本沒有小費及服務費的習慣之外,在歐美或東南亞各國的餐廳,價目表上標多少就付多少,金額數字一目瞭然,沒有隱藏費用。但用餐結束,客人在結帳時,都須額外付出約十%的小費給服務員,給多歡迎,給少也不計較,除非服務真的很差,基本上沒有人不給。重點是,這筆小費絕對屬於員工,老闆不會侵吞。在德國,資方拿走員工的服務費為非法行為,勞政單位絕對讓你吃不完兜著走。

我國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工資定義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勞動部雖曾表示,「消費者自行直接給與勞工的小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非屬工資。」然因法律規定缺乏明確性,勞動主管機關及立委諸公復消極以對,致基層員工始終拿不到消費者給予的服務費。簡單說,只要在勞基法增加一條文,規定「雇主向消費者收取之服務費或小費或類似名目之費用,應全數轉發給勞工,且不得抵付工資」,即可讓員工獲取應得的服務費。

在尚未修法補漏之前,懇切呼籲老闆們,畢竟勞基法已經修到把人當機器用了,員工是您的資產,處於低薪的台灣,小費對基層員工不無小補,請還給員工。如果你是服務業的一員,請團結起來,給不點不亮的政府及立委壓力,促其儘快修法,為自己爭取該有的權益,你的努力絕對值得更好的回報。祝大家新年快樂。

(作者為台聯黨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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