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普悠瑪翻出的保險道德危險

◎ 郭松烈

普悠瑪翻車事件當中,15歲以下孩童無法獲得合理的保險理賠,使得保險法107條再次獲得社會大眾關注。

保險法107條的問題在於,當父母替自己的小孩投保保險而自己當受益人時,不論投保動機是否正當,有些人就會認為有些父母幫小孩購買保險就是為了領取保險金而傷害自己小孩的生命,因此要求限制15歲以下小孩的所有保險保障額度,而衍生出不合理的現象。

所謂的「保險道德危險」,是加害人對被害人以故意的行為致其死亡藉以領取保險金的行為。然而類似普悠瑪翻車意外,基本上受益人不可能有能力致使事故發生,何來道德危險不當得利,況且15歲以下小朋友不太可能獨自一個人去旅行,一定會有家人陪伴,又如何能單獨致被保險人於險境而產生道德危險的情形。

一般人壽保險或傷害保險投保時都必須經過一連串的核保、生調,通過才能承保,而且保單條款也都有不保條件即「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因此就保險精神而言,不論年齡都有保險需求,道德危險的發生並不限於哪一個年齡層,之所以會發生道德危險,只可以說是我們的刑法量刑太輕了,因此為遏止道德危險的發生應該從修訂刑法著手,而不是過度限制15歲以下小孩的保險保障。

就精算角度而言,保險商品在計算保費時是以過去發生率為基礎,然而事故發生並不會因為15歲以下或以上而發生率有所不同,因此單獨把15歲以下被保險人排除理賠之外,並不符合保險公平原則。

通常當自己的小孩發生不幸之時,做父母的無不痛徹心扉,久久無法釋懷,倘若不幸發生殘廢或重大傷害,後續的身心煎熬及龐大費用負擔,更不可言喻。如果只是一味為了防範那可能發生的假設事件,而造成社會重大不公平的問題,不如從加重加害者的刑責,以收嚇阻作用來得單純。

(作者為精算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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