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超高齡產婦背後 你不知道的人工生殖法

◎ 賴信亨

長庚醫院最近發布「六十二歲超高齡產婦自然產」的案例,引發社會及主管機關的關注。從新聞報導得知人工生殖法並無規範受孕年齡,且仍需夫妻一方確認不孕或罹患重大遺傳性疾病、可能生育異常子女,才得以進行人工受孕。然而,主管機關僅關注此對夫妻是否借卵受孕,對是否違反人工生殖法進行調查,卻忽略其他更重要的相關問題。

一、依現行法令,非醫事人員可以執行人工生殖技術。「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第二條,有關專任技術員資格,居然放寬修訂為「具生物相關科系、所學士以上學歷,受一定訓練者」即可執行有關人工生殖技術,其中包括精蟲計數、精液檢查…等前置作業,以及單一精蟲卵細胞質內顯微受孕、精卵結合培養受精卵至胚胎並觀察分級、胚胎輔助孵化及基因檢驗等攸關生命的形成及其進程。所謂生物相關系所包含:昆蟲學系、畜牧系、漁業科系、水產食品科學系、動物科技學系…等。請問各位能夠接受,未來台灣的生殖醫學是這些技術學程嗎?

二、違反醫療法有關醫療機構執行醫療業務之規範。參酌人工生殖法第十四條第一點即揭示:「醫療機構施行人工協助生殖,涉屬醫療行為之施行…」,醫療行為之定義乃依據民國八十一年八月十一日衛署醫字第8156514號函釋,「按醫療行為係指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之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的總稱」。既然法令規定為醫療行為,理應由專業之醫師、醫事人員且受一定專業學程訓練後方可為之,在醫療法第十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以及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亦明確的說明執行醫療行為之限制,如此才可避免危及母體、胎兒的健康,以及可能的遺傳疾病、併發症等所造成的終身遺憾。

我們在此強烈呼籲國健署,人工生殖機構專任技術員資格不應該違反醫療法,應立即改回「醫事人員受一定訓練者」來擔任,並希望在此喚起社會大眾對此議題的重視。

(作者為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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