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北社論壇》若採陪審制,扁有罪或無罪?

◎ 范姜提昂

假如時光倒流,回到當年,扁案檢察官的偵查起訴都按照原樣走一回,只有法庭審理改採陪審制。那麼,扁有罪,還是無罪?

先說陪審員,由抽籤產生,當陪審員是公民應盡義務,各行各業都有,通常十二人;司法相關人士則被排除,這意味,只有專業才懂的正義不是正義。先進國家證明,判斷犯罪事實、裁定有罪無罪,所需要的知識經驗從來不是高不可攀!

司改會期間,有檢察官和法官發表文章,對陪審制和陪審員的素質極盡輕佻之能事,包括要陪審員去寫判決書看看。真無聊!不要忘了,被嚴重扭曲的扁案正是司法專業人士「依法」炮製出來的劣品。專業,不代表正義。

陪審員的角色本來就不需要高深的法律素養,他們所擁有的,反而可能就是法官所欠缺的生活歷練;何況,從聽訟,到進入討論室之前,法官就針對可能影響判斷的眉眉角角,隨時做出裁定或專業指示,包括隨時裁定,法庭上的哪些話是廢話,不必採納等。好法官,肯定是陪審制的靈魂。

以下這段美國法官的標準動作值得注意:在陪審團進入討論室之前,法官會對陪審團說一段,何謂「有罪」,何謂「無罪」的關鍵指示,法官說:何謂無罪?當你面對檢察官的起訴證據時,你心中只要產生「合理懷疑」,以致「無法確定」有罪,那就判無罪;相反,假如你對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找不出任何「合理懷疑」的話,那就判有罪。

重中之重的關鍵在:當你認定被告「無罪」時,並不是你「認定」他無罪,而是你「不確定」他有罪!不確定有罪,就是無罪!

回顧我國司法奇恥大辱:檢察官集體宣示,辦不了扁就集體辭職!密帳案,膽大妄為換法官!龍潭案,檢察官唆使偽證,大搞實質影響力說。這些見不得人的勾當,交給任何一個陪審團,哪一點不會產生合理懷疑?

這就是扁案本質:司法,可任人合理懷疑,而照樣入人於罪!無罪推定,可以面目全非!扁案的意義已經超越扁個人,不管總統是誰,均應以憲法特權特赦扁,意思是,為「國家體制全面失控」致歉,同時提醒國人:國家曾陷入恐怖錯誤,而這個錯誤,不容再犯!

(作者為北社社員,資深電子媒體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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