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重點:誰可以每月加班54小時

◎ 傅還然

一例一休上路,產業反映排班困難,建議每月加班時數提高為五十四小時,勞動部回應勞資無共識,涉及勞工健康應審慎評估。回顧國際勞工組織二○○五年推估職業原因於循環系統疾病之貢獻度為廿三%,而日本二○○一年訂定之長時間勞動促發腦心血管疾病認定基準,認知長期工作負荷造成過勞死之加班時數與「睡眠時數」相關。即每週正常工時四十小時,每月加班超過一百小時(換算每日睡眠少於五小時),或發病前兩個月至六個月內,加班月平均超過八十小時(每日睡眠少於六小時),工作與疾病之促發為強烈相關性,具高度風險,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得逕為認定。而對發病前六個月,每月加班四十五小時以上(每日睡眠少於七.四小時),未達逕行認定基準者,工作與發病間關連性也隨加班時數增強,須另評估個案工作型態(夜班、輪班、作業環境…)、精神緊張負荷等非工時因素,方得認定之。

系爭之每月加班五十四小時,對於腦心血管疾病健康風險群(如三高)之過勞風險當然會增加。但如為了產業現階段加班工時需要,又要兼顧勞工健康,依健康風險實施工時管理,加班五十四小時爭議並非無解。與其談「可否每月加班五十四小時」,不如談「誰可以每月加班五十四小時」,建議已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特約或聘任醫護人員之大型企業,或已委託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工健康服務中心協助實施過勞預防管理之中小企業,經專業評估屬低度風險之勞工(WHO十年內心血管疾病風險小於十%),於當事人同意下,加班工時上限得為五十四小時。

(作者為前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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