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反對《台灣電力公司電業法》

◎ 徐光蓉

上週四在府院黨的「執政決策協調會議」,政務委員報告《電業法》修法已與環保與公民團體、台電工會、立院黨團及工商業界代表等支持,對兩階段修法方向達成共識。這說法與過去馬政府亟推《服貿協議》的說辭有些許雷同。

詳讀行政院版電業法可發現就是《台電公司電業法》;以透過打壓再生能源,拉攏並圖利現有財團的手段,達到讓台電公司可以合法化地永遠操縱台灣未來的目的;為了某些私利可以放任國營公司更加失控,可以破壞政府體制,徹底漠視民生福祉與國家長遠發展。這《台電公司電業法》無法創造公平競爭,無法提高電業效率,無法提高服務品質,電價將任少數業者予取予求。這樣的《台電公司電業法》比既有版本糟,根本沒有修改現有法案的必要。

此法有以下幾項重大缺失:

保護既有勢力,讓台電的失控合法化;法案第6條:「為保留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整體性並達成穩定供電目標,…。」

- 哪有法條將特定公司名稱放入?擺明了這其實就是《「台灣電力公司」電業法》。要求供電穩定的目標,應該是有能力的獨立電力系統調度小組就可承擔,不是哪一特定公司的責任。目前台灣電力的諸多問題根源,都因為台電公司管理缺乏效率或利益衝突產生,如以影響供電穩定排斥競爭對手,或以缺電為由倡議核電…等。英政府不但沒有懲處,反而給予獎勵?

破壞政府體制,為五鬼搬運開路?法案第6條:「為保留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整體性…得轉型為控股母公司,其下成立發電及輸配售電公司。」

- 這國營企業現在理論上有經濟部、國營會與能源局等大小單位管轄;新政府就任已近半年,台電大小新聞不斷,卻不見任何人事更動,顯示英政府難已掌控台電。容許成立「控股」公司是脫離政府控管,成為少數有心人士囊中物?國營企業身分政府都難要求台電,未來政府可能對「公司」要求更多?

打壓再生能源。雖然行政院認為此《台電公司電業法》是「讓綠電快速到位,加速綠能產業的投資與發展…。」但此法第27條「為確保供電穩定及安全,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銷售電能予其用戶時,應就其電能銷售量準備適當備用供電容量,並向電業管制機關申報。」

- 哪有要求發電廠準備「適當備用容量」?核電廠的備用供電設備在哪?該是售電業在購電時應購入一定量的備用,如核電廠跳機啟用燃氣電廠,而不是再蓋一個核電廠備用。要求再生能源發電業準備備載容量,根本藉機打壓再生能源。

拉攏並圖利財團。法案第64條:「發電業按其不含再生能源發電部分之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時,應以超過之半數加強機組運轉維護與投資降低污染排放之設備,其餘半數為投資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 很少人知道,過去台電虧損連年時,民營燃煤電廠稅後淨利卻超過25%,這法條證明這樣暴利存在多年,未來還會繼續。罔顧這樣高額利潤的不合理,這本《台電電業法》圖利財團。

保護既有勢力,拉攏財團。法案第4條新增,提高進入電業門檻:「電業之組織,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但再生能源發電業之組織方式,由電業管制機關公告之。…應設置獨立董事。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 除供電不及百分之一的風與太陽光電外,只有既有勢力與財團方能參與電業。這本《台電電業法》維持現有台電壟斷局面,向財團與既有勢力屈服。

廠網不分,虛晃一招。法案第6條:「為推動電網公共化,輸配電業不得兼營發電業與售電業,但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輸配電業得兼營公用售電業,並配合電力市場發展狀況定其施行日期。」

- 民進黨在總統大選前提出廠網分離,發電公司不再經營輸配與販售,避免利益衝突,讓發電業間可以在公平的基礎上競爭,可以提昇效率,鼓勵再生能源發展,民眾可以有優質並價廉的電力服務。但此草案不思改善現況,將目標丟到未來,徹底背離當初的承諾。

雖然,此版電業法總說明是要建立一個具多元供給、公平使用及自由選擇之市場…,但內容完全不符,實質上為保障台電公司與現有財團長遠利益所設置,政策嚴重倒退。行政院所提《台灣電力公司電業法》應該被否決。(作者為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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