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姜皇池/搶救東亞青運主辦權

第一屆東亞青運遭東亞奧林匹克委員會決議取消台中市主辦權,市長林佳龍公開表達強烈的遺憾與嚴正抗議。(資料照)

姜皇池/台大國際法教授

「東亞奧林匹克委員會協會」(East Asian Olympic Committee,EAOC)在中國主導下於北京召開理事會特別會議,決議取消由台中主辦之二○一九年第一屆東亞青年運動會。其理由為台灣民眾發起「東京奧運正名公投連署」,將使台中東亞青年運動會受到政治干擾,為維護東亞體育界的團結、穩定、和諧以及奧林匹克運動的健康發展,而依據《EAOC章程》採取必要的決定。

姑且不論東奧正名公投尚在連署階段,「八字都沒有一撇」,台灣政府、奧委會與台中市政府,基於民主法治的立場,尊重民意,依相關規定辦理,從未主導或直接涉入相關行為。但對社會大小事嚴格管制,強調確保社會「和諧」再「河蟹」的中國,顯然不懂民主法治真諦,對中國而言,無從想像竟有政府無權插手事情?不僅如此,中國更無視身為東京奧運之主管組織「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IOC),早已針對正名連署作出回應與處理,反「越俎代庖」透過中國在EAOC的影響力,處理應在IOC處理之事務,亦凸顯其高度霸權心態。

「支持申覆東亞青運,台中加油!」文化大學啦啦隊學生舉牌支持台中市政府申覆以恢復舉辦東亞青運。(資料照)

中國行為,在在顯示「中國奧委會」顯然無法獨立於中國政府,無力亦無權獨立履行應負的《奧委會憲章》義務,實已先行違背《奧委會憲章》第四條規定,而藉由EAOC通過決議剝奪包含我國在內之各國年輕選手的權益,更是違背奧運精神與基本原則。面對中國如此霸道作為,台灣確實不可坐以待斃。

法律上,以IOC和各國奧委會為中心的奧運體制,並非毫無救濟途徑,「運動仲裁庭」(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CAS)即為此而設,但該仲裁庭管轄範圍限於委員會規章或契約所明定,願意接受CAS審理者。然若《EAOC章程》真如我國奧委會所言,未設有爭端解決機制,仍有三個途徑可以思考尋求救濟:

一、台中市政府、中華奧委會與EAOC間的契約:該契約既然規定「任何因本合約而生之爭議應以和諧磋商解決」,而EAOC若認為:台中市政府或我國奧委會有違奧林匹克精神,因此違約,是以欲中止舉辦二○一九東亞青年運動會,則至少亦應履行「磋商」(negotiation)之義務,亦即至少應達到「嘗試與對造交換意見」之程度。但在本案中,除中國奧委會主導會議之行為有違反作為奧委會最基本之義務外,EAOC未盡磋商義務即作成該決議,顯然亦有違反契約義務之虞。

二、可考量將上述中國奧委會與EAOC違反契約之情事送到「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Olympic Council of Asia,OCA)。尋求適用OCA爭端解決機制的可能,比如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利用此等法律救濟機制進行衝撞嘗試。

三、循前述二之邏輯,將這樣的爭端送到IOC的場域,甚至,鑒於中國蠻橫之行為,甚至不應排除進一步針對「IOC告知我奧運會我國改名無效」之行為,循爭端解決機制,提起仲裁。

上述積極在體制內循爭端解決機制謀求救濟之途徑,能否產生實際改變效果,或能否得到滿意結果,固然皆在未定之天,且失敗可能性甚大,然縱如此,我國人民與政府仍應謹慎思考,當「名字不再只是名字」、當中國霸權崛起恣意妄為、當我們的存在都快要被抹去時,我們不應再悶不吭聲。積極謀求救濟,尋求任何一絲可能的國際救濟或同情空間,不僅對內要凝聚共識,對外更要告訴國際社會:成為霸權的中國其崛起的過程與結果,一點都不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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