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祖墳被罰30萬不服 南投縣府:需先申請
南投縣府提醒民眾祖墳要整修一定要申請。該照片為示意圖與本文無關。 (資料照,記者陳鳳麗攝)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南投縣有民眾因祖填在九二一地震損壞漏水,在未向公所申請下修祖墳,起掘祖先骨骸後又重新葬入,而被公所連開四張罰單,民眾不服起行政訴訟一審敗訴。南投縣府民政處提醒民眾,修祖墳要向主管機關申請,若有起掘祖先骨骸動作,依殯葬管理例規定,就一定要進塔或火化處理。
南投縣府民政處指出,該名指祖墳在九二一地震受損導致漏水,祖先成蔭屍的民眾,因祖墳位在草屯鎮公所管理的公墓內,他未向草屯公所申請就修墳墓,並將祖先骨骸先起掘再施工,修復完成後再把骨骸下葬,公所在其拆遷祖墳時勸阻無勸,即開第一張罰單,後來未改善再連續開三張罰單,罰款合計三十萬元。該民眾提行政訴訟一審敗訴,可再上訴。
南投縣府民政處提醒民眾,有關墳墓的整修,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只能依原墳墓形式修繕,不得增加高度及擴大面積,而且還要向管轄機關申請。若起掘墳墓內的骨灰(骸)或造新墓,就違反規定會被開罰。
民政處也說,殯葬管理條例第廿八條及南投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十條也規定,每一公墓墓基使用為十年,十年後也須辦理起掘進塔或火化處理,也就是起掘骨骸後就不能再放回該墳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