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能入法 彰縣訂管理自治條例
2018/04/21 06:00
須設籍才能優先使用碼頭或專區
〔記者張聰秋/彰化報導〕為了因應開發綠能形成再生能源產業的群聚效應,彰化縣政府制訂「彰化縣再生能源管理與發展自治條例草案」,法規中明定投資開發商落在彰化縣陸地和海上領域開發綠能,就須先讓公司設籍於彰化縣,才能優先使用彰濱離岸風電運維碼頭或專區,以此落實再生能源的公益回饋機制。
雇用勞工以彰化縣為優先
草案共十五條,其中第九條草案針對用電大戶而設、第十條和第十一條則是約束綠能投資開發商。第九條明定,台電的用電大戶使用電力量在一定容量以上,應設置再生能源設備或購買一定額度的再生能源憑證,無法做到就需繳納代金給縣府,做為再生能源發展使用;草案第十條明定廠址座落在彰化縣的民營發電業者(綠能投資開發商),既要設籍彰化縣繳稅,雇用勞工以彰化縣為優先考量;第十一條明定在彰化縣的民營發電業者,應優先使用彰濱離岸風電運維碼頭或專區。
建設處長劉玉平表示,草案已列入本月二十七日議會定期會討論提案,待議會通過,縣府報中央核備後公告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