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關閉此視窗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綠能入法 彰縣訂管理自治條例

    2018/04/21 06:00

    須設籍才能優先使用碼頭或專區

    〔記者張聰秋/彰化報導〕為了因應開發綠能形成再生能源產業的群聚效應,彰化縣政府制訂「彰化縣再生能源管理與發展自治條例草案」,法規中明定投資開發商落在彰化縣陸地和海上領域開發綠能,就須先讓公司設籍於彰化縣,才能優先使用彰濱離岸風電運維碼頭或專區,以此落實再生能源的公益回饋機制。

    雇用勞工以彰化縣為優先

    草案共十五條,其中第九條草案針對用電大戶而設、第十條和第十一條則是約束綠能投資開發商。第九條明定,台電的用電大戶使用電力量在一定容量以上,應設置再生能源設備或購買一定額度的再生能源憑證,無法做到就需繳納代金給縣府,做為再生能源發展使用;草案第十條明定廠址座落在彰化縣的民營發電業者(綠能投資開發商),既要設籍彰化縣繳稅,雇用勞工以彰化縣為優先考量;第十一條明定在彰化縣的民營發電業者,應優先使用彰濱離岸風電運維碼頭或專區。

    建設處長劉玉平表示,草案已列入本月二十七日議會定期會討論提案,待議會通過,縣府報中央核備後公告施行。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圖
    地方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