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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修正案15日上路/病歷納特種個資 不得擅調

2016/03/06 06:00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外傳警方為調查參與學運期間攻佔政院的群眾,曾以公文向北市醫院調取當晚急診病患之病歷,引發爭議。這樣的舉動,未來除非確定與犯罪偵查有關,否則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324鎮壓後傳警調群眾病歷 引發爭議

行政院日前公告個資法修正案將於本月十五日施行,修正條文將病歷資料納入特種(敏感)個資。加上九十九年間已修法納入特種個資的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和犯罪前科,除非經過當事人書面同意,或依法得以公布,否則不能再蒐集、處理和利用,違者可處五年以下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最重可處5年徒刑

例如選舉期間公布對手病歷,或擅自披露他人性生活、前科等特種資料,都須依法處罰。

選舉期間公布對手病歷 都將觸法

法務部說明,特種個資比起一般個資,受到較高度保護,就算是公務機關執行業務,或學術機關基於學術研究而蒐集、處理和利用特種個資,事前和事後都應維護特種個資安全。

特種個資更受保護 蒐集、公布要留意

以警方辦案為例,調閱民眾病歷,必須在執行法定職務範圍。另外,行政機關或學術機關進行人口普查或從事基因研究等工作時,須設法讓所揭露的特種個資無從辨識當事人,否則也須處罰。

法務部再舉例說明,若學校調查學生健康狀況,做為體育課或戶外教學參考,並未觸法,但不能無故要求提供病歷資料。此外,如健身房或SPA中心詢問客人身體狀況,或保全業和計程車行老闆詢問被告前科紀錄,同樣也未觸法。

特種個資中的醫療部分,法務部指出,限縮在醫事人員製作的健康資料;因此,單純要求學生、客戶或員工勾選或回答健康狀況,不會違法。至於前科,民眾或媒體若引用司法院官網登載的有罪確定判決,就不違法。

新法上路 媒體報導將多受限制

新法上路後,媒體報導將多受限制,如涉及登載警方提供犯罪前科、醫師揭露病歷、健康檢查和就診紀錄等特種個資,都可能觸法受罰。法務部原本希望在特種個資條文內加入「公益條款」,讓媒體等單位基於公益可適當公布被告的犯罪前科等特種個資,但遭立委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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