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法 將改以水量裁罰
桃園市區日前又發現排水溝有類似「芋香牛奶河」狀況。(資料照,市議員王浩宇提供)
〔記者湯佳玲/台北報導〕環保署修正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裁罰標準,將從過去用五種「行為模式」的計算方式,改根據排放「水量」多寡為主,受罰金額將提高卅多倍,近日公告。此外,過去追討不法利得對象只限企業,未來還會延伸到企業的污水處理代操作公司。
追討不法利得對象 將延伸到污水處理代操作公司
有鑑於一○二年底發生日月光公司廢水污染後勁溪,以及近來陸續發生多起水污染河川變色事件,環保署今年二月四日公布修正「水污染防治法」,將罰鍰額度從過去的六至六十萬元一舉提高至六至兩千萬元,並加重負責人刑責。
環保署水保處副處長劉瑞祥說,新法上路後,罰鍰額度提高了卅多倍,因此擬具「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修正草案,將過去開罰標準以「行為模式」(包含污染源規模或類型、不符合放流水標準排放或其他污染行為、違規紀錄、承受水體或環境類型、其他共五項),改為根據「水量」為主,主因是考量到違法排放的水量越多,污染也越大,因此罰鍰也越高,「等於是對排放水體量大的大企業按照比例原則調高裁罰」。
環保署水保處技正鄧志夫說明,罰鍰新制是以「違規點數」乘以「處分基數」計算,但是違規點數又與「水量」有關,例如違規水量每天排放小於五十公噸記一點,大於四萬公噸計十點,繞流排放也是依不同水量最高可計五十點,水體重金屬超標五十倍以上可計一百廿點等,再根據違反條文乘上不同的處分基數(從三千至三萬),若有嚴重違規,則處分基數更可到六萬;而嚴重違規是指廢水中污染物的濃度為放流水標準限值五倍以上等等。
他說,新制也設計加重或減輕點數事項,例如假日、夜間、雨天偷排,總點數加計廿%,稽查配合度良好則可減輕。
劉瑞祥說,環保署另修訂「違反水污法不法利得稽查及裁處作業要點」,比照美國制定「協商條款」,即企業可與環署對於罰鍰進行協商以減少行政訴訟,也不像過去只針對企業追繳不法利得,而是連廢水代操作處理公司也同樣要追繳,且都沒有上限,以收警惕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