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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法三讀 尊重現況使用

202兵工廠改建生技園區,範圍內的濕地引發各界關注,也催生了台灣首部濕地法。(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202兵工廠改建生技園區,範圍內的濕地引發各界關注,也催生了台灣首部濕地法。(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2013/06/19 06:00

〔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濕地法」,未來主管機關評定的重要濕地,除了分級、分區管制保育,在重要濕地內生產、經營或旅遊營利者,必須向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而且經營收益須繳交一定比率的回饋金,由主管機關成立濕地基金做為濕地調查、保育等用途。

聯合國在一九七一年制定拉姆薩「國際重要濕地公約」,至今有一百六十多國批准參與,全球有二千零六十五個國際級重要濕地納入保護,但台灣至今卻沒有一部法律保護濕地,當年南港二○二兵工廠開發案以及彰化縣大城鄉國光石化案,都是受到社會矚目的濕地開發爭議個案。

根據「濕地法」規定,重要濕地依生態價值與重要性,區分為國際級、國家級及地方級等三種等級,經公開展覽進入評定程序的濕地,即為暫定重要濕地,並參照暫定古蹟方式,遇有緊急狀況,中央主管機關可以逕公告為暫定重要濕地,公告必要限制事項及禁止行為。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依功能區分為核心保育區、生態復育區、環境教育區、管理服務區、其他分區,加以分區管制,其中國際級、國家級重要濕地的核心保育區、生態復育區,一律不得開發或建築,各級政府在重要濕地內、鄰接的其他濕地及周邊環境若辦理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擬定、檢討、變更作業或其他開發或利用行為時,應徵詢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以免損害或減低生態功能。

破壞生態 最重罰150萬

若非經主管機關許可,重要濕地範圍內禁止從事擅自抽取、截斷或排放濕地水資源,挖掘、填埋或變更地形地貌,破壞生物洄游通道及野生動植物繁殖區或棲息環境,排放化學、污廢水等行為,違者處卅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接受一至八小時的環境教育課程;獵捕、宰殺野生動物,或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的放生、捕撈、撿拾生物資源者,要處六萬元以上卅萬元以下罰鍰,並接受一至八小時的環境教育課程。

但為減少對民眾權益的衝擊,法案明訂重要濕地得做為「從來之現況使用」,以尊重範圍內農漁鹽業等現況使用,例如既有的農耕、養殖、漁撈、鹽業等使用行為,但私有土地權利人若要增設簡易設施或使用面積要變更,都必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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