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 適用病主法
2018/10/04 06:00
〔記者林惠琴/台北報導〕「病人自主權利法」明年一月上路,衛福部昨發布「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與「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等配套法規,釐清適用末期病人、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的標準與執行原則,期讓民眾獲得善終。
醫事司長石崇良表示,未來民眾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在五種臨床狀況下,包含末期病人、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或是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疾病,可就維生醫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選擇接受、拒絕,當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決定等,並註記於健保卡上。
據施行細則,「末期病人」依照「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不可逆轉昏迷」指符合因外傷意識超過六個月無恢復跡象,或是非因外傷意識超過三個月無恢復跡象,或是明確醫學證據確診腦部受嚴重傷害、極難恢復意識等其中一種情形;「永久植物人狀態」是符合因外傷植物人狀態超過六個月無改善跡象,或是非因外傷植物人狀態超過三個月無改善跡象等其中一種情形;「極重度失智」為符合臨床失智評估量表三分以上,或是功能性評估量表七分以上等其中一種情形。
拒維生醫療後反悔 以當下決定為準
石崇良強調,相關決定應以「病人同意為優先,關係人同意為輔助」,預立醫療決定書掃描電子檔的法律效力等同正本。若患者臨床書面決定與預立醫療決定不同時,也有依循原則,例如本來拒絕維生醫療等,實際生病後想反悔,須按當下決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