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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甲油含有機溶劑 食藥署籲加註警語

食藥署建議指甲油製造廠商在商品外包裝加註五項警語。圖為市售指甲油。(記者吳亮儀攝)

食藥署建議指甲油製造廠商在商品外包裝加註五項警語。圖為市售指甲油。(記者吳亮儀攝)

2017/05/30 06:00

〔記者吳亮儀/台北報導〕愛塗指甲油的女孩們注意了!衛福部食藥署近日公告,因指甲油有添加有機溶劑,呼籲製造廠商要在外包裝加註警語,例如遠離火源、注意通風、孕婦及十二歲以下孩童避免使用等,消費者購買使用時也該注意。

食藥署科長洪國登說,美國、歐盟等國家也都有類似規定,因為指甲油含易揮發的有機溶劑,因此建議廠商要加註警語。

食藥署建議的五項警語包括:一、注意通風。二、遠離火源及熱源。三、孕婦及十二歲以下孩童避免使用。四、避免沾染皮膚、眼睛及吸入。五、產品屬外用,若誤食請送醫處理。

但洪國登表示,目前對指甲油的標示僅是「建議」性質,沒有強制規定、也無罰則,是在輔導階段並建議廠商加註,且最好五項警語都加註。

洪國登也提到,未來可能會將這項建議納入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等於有強制規定、且違規者會有罰則,但未具體說明時程。

不過目前已有些化妝品內若有特定成分須強制加註警語,例如含水楊酸、樟腦、薄荷醇(腦)、水楊酸甲酯等。

像是含有果酸(AHA)成分的化妝品商品,應標示注意事項「嬰兒及孩童不宜使用本產品」,含有樟腦(Camphor)、薄荷醇(腦)(Menthol)、水楊酸甲酯(Methyl Salicylate)且可能為二歲以下兒童使用時,應於產品標籤仿單或包裝加註「二歲以下兒童使用須諮詢醫師或藥師」。

洪國登說,若有強制規定須加註警語的化妝品沒有按規定標示,可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開罰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依消保法要求商品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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