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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研擬電子煙自治條例 兒少、孕婦禁吸食

2019/12/17 16:12

台中市政府研擬「台中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草案,禁止未滿18歲民眾、孕婦吸食或持有電子煙。(台中市政府提供)

〔記者黃鐘山/台中報導〕電子煙對人體產生危害,但中央現行菸害防制法對電子煙尚未有明文規定,對此,台中市政府衛生局研擬「台中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草案,禁止未滿18歲民眾、孕婦吸食或持有電子煙等規定,今(17)日市政會議通過,將提交市議會審議。

市府指出,電子煙會對人體產生危害,許多民眾常誤認電子煙可幫助戒菸,甚至有業者將電子煙以維他命棒、電子果汁等名義吸引兒童、青少年嘗試。但中央現行菸害防制法對電子煙尚未有明文規定,台中市政府衛生局因此研擬「台中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草案。

衛生局長曾梓展表示,電子煙多數含有尼古丁,在國內外亦多次查出含有安非他命、大麻、甲醛、乙醛等有害物質,並有成癮及爆炸風險。另外,依據衛福部國民健康署調查,台中市2014年至2018年青少年吸食電子煙比率,國中生由1.4%上升至2.3%;高中職生由1.4%上升至2.2%,顯示對兒童及青少年的健康威脅與危害逐漸增加。

台中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全文共11條,制定重點包括禁止未滿18歲兒童及少年吸食或持有電子煙,違反者將施以電子煙防制宣導教育;禁止供應電子煙或與電子煙相關器物予未滿18歲之人,違反者處新台幣1萬至5萬元罰鍰;以及禁止於禁菸場所吸食電子煙,違反者處新台幣2千元至1萬元罰鍰等。

此外,衛生局也與教育局、警察局組成「防制電子煙鐵三角」,由教育局負責學校電子煙防制宣導教育,警察局協助衛生局對未滿18歲、吸食電子煙或持有與電子煙相關器物者進行調查,期望透過跨局處合作方式有效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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