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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管」到「拔管」 誰侵犯大學自治?他一針見血

「拔管」案扯出侵犯大學自治爭議,但一篇文章指出,大學自治並不是說可以校內可決定無視違法事情,這非自治而是凌駕法律,而管中閔兼職獨董的時間點,確有違法。(資料照)

「拔管」案扯出侵犯大學自治爭議,但一篇文章指出,大學自治並不是說可以校內可決定無視違法事情,這非自治而是凌駕法律,而管中閔兼職獨董的時間點,確有違法。(資料照)

2018/04/30 22:17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教育部經過3個多月的「卡管」,決定取消管中閔台大校長資格,也因此牽扯出是否侵犯大學自治爭議,但一篇文章指出,大學自治並不是說可以校內可決定無視違法事情,這非自治而是凌駕法律,而管中閔兼職獨董的時間點,確有違法。

《菜市場政治學》共同編輯、美國密西根州大政治所博士候選人陳方隅在「關鍵評論網」發表一篇文章,《台大校長遴選案:為何「拔管」?誰又應該負責?》指出,對於管中閔的爭議,一是其台哥大獨立董事身份和遴選委員(台哥大副董事長蔡明興)的利益衝突,第二是論文抄襲問題。這2項指控,管中閔確有瑕疵存在,但在法律上面,可能都不是他不適任的理由。

利益衝突與論文抄襲都有瑕疵 但未必不適任

文章指出,若以美國做參照,不論是大學校長或政務官,最低標準都是「利益的揭露」,不是因做了什麼事而下台,而是沒說自己做了什麼事。就算沒有不法,但可能從有利益衝突時,充份揭露就是很被看重的一個動作。

「學生們的作業抄襲在很多學校校規裡面都是可以退學處份的,為什麼教授的論文可以不算數?」文章稱,學術倫理委員會對論文抄襲的處理方式完全是火上加油,撰文者認為,「主要還是幫管處理爭議的那些單位(尤其倫理委員會)鴕鳥心態而害了管。」

他指出,教育部後來調查發現,管中閔兼職獨董是違法行為;管在校方核可「之前」就已兼職獨董、參與董事會運作,而且是在台大與台哥大簽訂產學合作契約之前就已兼職,所以他在參選校長時是屬於違法兼職的狀態,成為了他被不予聘任的主要理由;監察院和教育部的報告都指出,這個「重大行政瑕疵」主要錯誤是來自「台大校方」。

至於到中國的大學兼職講座教授,文章稱,這不只是倫理的問題,也有法律上的疑慮。到中國客座可算是台灣學界普遍現象,因此,解決爭議最好方式,是出來解釋去客座的時間長度和申請程序都有符合規範,而不是神隱不回應。撰文者稱,「從這一點來看,我認為他完全不適任台大校長」、「我認為,今天被拔了,他自己可能要負最大責任。」

這樣「大學自治」?台大簡直「豬隊友」

文章指出,還有一個非常關鍵的點在於校務會議,雖然都說要維護「大學自治」,但校內的最高決策機制校務會議,不是代表教授不斷施壓推延開會,就算開會也把所有案子擱置,撰文者批,「這根本是一群鴕鳥,管爺的最大豬隊友可能就在台大本身。」

至於教育部是否侵犯大學自治,文章稱,若從釋字563號、380號理由書、450號的內容來看,校長遴選並沒有明訂在法律保障的大學自治範疇以內,因為它是否算是「涉及教學及研究之學術事項」還有待討論。

文章最後指出,台大對此事的處理方式完全不像是頂尖大學,每一步都在火上加油。從遴委會拒絕審查利益迴避問題開始,學術倫理委員會發明台灣獨步全球的認定學術文章標準,校務會議擱置所有議案,每個環節都是一步錯、步步錯。加上主管機關教育部一直使出拖字訣,「這就註定了是一場台灣的高教鬧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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