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禁止oBike停機車格並拖吊是否違法 交通部:沒有
新北市禁止oBike停機車格並拖吊是否違法,交通部表示沒有。(記者陳炳宏攝)
〔記者鄭瑋奇/台北報導〕無停車柱的共享單車oBike進入台灣後,能不能停放於機車停車格近日成為話題,新北市政府明定不可停放在機車停車格並已執行拖吊工作,台北市則認為拖吊法源有疑慮將研擬共享單車自治條例,朝向申請必須給付許可費、使用市有地必須給付租金的方向管理oBike。對於新北市政府是否有權可限制禁止停放在機車格,並對停放oBike拖吊,交通部今給出答案說並無違法。另外,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規定,慢車駕駛人若不依規定停放車輛,可處300元至600元罰鍰。
自行車是歸類於慢車,機車則是歸類於汽車,兩者從本質上就不相同,交通部指出,標誌標線設置規則第190條中,對於每一種車輛停車空間的設置都有所規範,劃設機車格就是要讓機車停放,自行車除非符合道安規則131條規定,否則就不可停放在機車停車格。
目前新北市政府是使用停車場法第13條去公告哪些地區自行車不得停放機車格,使相關規定符合道安規則131條第一項要求慢車不得「任意」停放,應在規定地點或劃設標線以內順序排列;至於131條第二項規定未設置自行車停車設施處所,自行車才可比照大型重型機車以外機車停放,交通部表示,只有在道路主管機關未訂定131條第一項規定時才會適用。
停車管理是地方自治事項,且因各地交通環境與特性不盡相同需要因地制宜,交通部尊重地方政府管理權責,並說若地方政府認為oBike停於機車格會影響停車秩序,已可依現行相關規定去做管理手段,並無修法之必要,交通部也不便介入地方政府管理。但因為oBike算是綠色運輸一環,交通部的立場是鼓勵業者去跟地方政府洽談,找出一個適當的營運方式。
至於不依規定停放車輛違反道交條例74條這部分,交通部表示,在裁罰細則第12條也有規定,若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則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可只對違規者勸導,免予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