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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廣告開放了 事前審查制度違憲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44號解釋,宣布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制度違憲。示意圖。(資料照,記者林相美攝)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44號解釋,宣布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制度違憲。示意圖。(資料照,記者林相美攝)

2017/01/06 17:01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44號解釋,宣布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制度違憲,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指出,大法官認為,事前審查制度限制化粧品廠商的言論自由,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的比例原則,還抵觸憲法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今天起失效。

呂太郎指出,就算化粧品有含藥成分,例如防曬、美白等產品的廣告,一樣不能事前審查,如產品違法,透過事後懲罰就能達到保護人民健康目的。

化粧品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化粧品事前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事前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第30條第1項規定,違反上述條文,處5萬元以下罰鍰;大法官認為相關條文違憲。

不過行政院院會去年9月已通過「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廢除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制度,但增訂化粧品不得標示、宣傳或廣告醫療效能,並修正化粧品定義,增訂化粧品業者、產品資訊檔案及化粧品成分等立法定義。

本案為知名日本化粧品DHC聲請釋憲,台灣蝶翠詩化粧品公司(即DHC)未向主管機關事前申請核准,就在網站刊登防曬乳廣告,被台北市政府衛生局裁處罰鍰3萬元,DHC提起行政救濟被駁回確定,轉而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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