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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扮「寶可夢」擔心侵權? 智慧財產局傳授4秘訣

手機遊戲「Pokemon Go」正當紅,不少團體想要利用Pokemon GO周邊商品來吸引人氣,智財局特別教你4大秘訣,只要遵守這些秘訣,就不會有侵權的麻煩!(路透)

手機遊戲「Pokemon Go」正當紅,不少團體想要利用Pokemon GO周邊商品來吸引人氣,智財局特別教你4大秘訣,只要遵守這些秘訣,就不會有侵權的麻煩!(路透)

2016/09/11 20:24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手機遊戲「Pokemon Go」正當紅,不少團體想要利用Pokemon GO周邊商品來吸引人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特別教你4大秘訣,只要遵守這些秘訣,就不會有侵權的麻煩!

根據《中央社》報導,智財局官員表示,根據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的人,得以移轉所有權方式散布之,因此,只要任何人是合法取得所有的物品,等於是物的所有權人,可以處分、支配。

智財局官員提到,只要掌握非營利、非經常性辦理、未向觀眾收費、未支付表演人報酬這4大秘訣,根據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可在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著作,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官員舉之前有學校校長扮演「皮卡丘」為例,若校長穿著正版精靈寶可夢商品扮演該角色,由於該活動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不是經常性辦理(開學季才舉辦)、沒有向觀眾或聽眾收取費用(例如:家長)、沒有對表演人(校長)支付報酬,因此就不會有著作權問題。

不過,官員還是提醒大眾,如果未經授權同意,擅自將寶可夢中的角色繪製在海報上,由於重製權為著作權人專有權,因此恐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規定,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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