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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電廠坐享暴利 不公不義

台塑麥寮發電廠。(資料照,記者林國賢攝)

台塑麥寮發電廠。(資料照,記者林國賢攝)

2016/05/04 06:00

記者歐祥義/特稿

公用事業費率關係到千百萬基層民眾的生活品質,經營公用事業的民間企業,必須被嚴格監控不可有暴利,否則就是侵犯人民的生存權利。國家節制這些民營公用事業的獲利水準,只是維持一個起碼的社會公平正義。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初次立法早在 一九二九年,但因缺乏施行細則,導致各主管單位視而未見,致犧牲民眾權益。此條例規範的公用事業包括電力、水、瓦斯等滿足人民生活及其它經濟性活動的必需品,這些事業同時多具備不可替代性,條例明定,這些事業若由民間經營均應列為受監督的對象。

油電費率影響民生經濟、社會秩序至大,從馬政府上台後兩度油電雙漲,造成物價波動、萬物齊漲可知一般;如果當初民營電廠初運轉時,能源局能盡責依法要求提列用戶公積金,當可降低電價漲幅,對小老百姓生活衝擊必可大大降低。

相對於政府沒有替人民看緊荷包,這些民營電廠卻坐享暴利,以台泥集團的和平電廠為例,二○○九年每股稅後盈餘(EPS)竟高達八.二九元,這獲利能力比同年台積電的三.四五元還好。

台塑集團的麥寮電廠,獲利最高年度出現在二○○九年,每股淨利有四.四二元,去年、前年也各有每股淨利三.二六元的突出獲利。去年傳產業中鋼每股淨利只有○.四九元,民營電廠的獲利與中鋼相較,更被凸顯是暴利。

和平電廠的高獲利並非因為技術或經營能力超越台積電,而是電廠本身具備公用事業獨佔性使然。立法精神再好,終須有盡責的公務員去認真執行,就民營電廠未依法提繳「用戶公積金」而言,明顯是經濟部能源局怠惰廢弛職務,至於此疏忽的動機究竟是因對法令的不熟悉所造成?還是有意縱放,致令財團得以坐享暴利?事情都已經過廿年,這中間的能源局首長換了七個,主管組長也走馬換將,這要怎麼追究責任?

亡羊補牢,為今之計,首先是應為這部監督條例訂定施行細則,明文規定「用戶公積金」的提存與使用管理相關辦法,其次是向這九家民營電廠追討過去十多年應納未繳的用戶公積金,作為將來平抑電價上漲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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