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捷案》最高院︰死刑合憲 各級法官別抗拒判死
鄭捷被判死刑定讞。(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法官不能只想當好人
記者楊國文、張文川/特稿
最高法院昨將殺人魔鄭捷判死定讞,為近年罕見之舉,且判決理由還強調死刑合憲,「在全國達成廢死共識,並立法廢除死刑之前,法院仍應依法審判,不能迴避適用死刑規定」,藉以提醒各級法院法官,不能只想著當好人而不願當劊子手,拿「人權兩公約」當擋箭牌,抗拒判決死刑。
打破發回更審的慣性
最高法院近年屢遭指責將重大殺人案「慣性發回」更審,被批評不敢為死刑判決背書,乾脆改名為「發回法院」算了;例如犯下媽媽嘴雙屍命案的謝依涵,一、二審都被判死刑,但最高法院認為應再查明有無教化可能,發回高院更審。
鄭捷案昨宣判前,法界耳語不斷,不少法官研判,不太可能直接駁回上訴而予以定讞,沒想到判決結果跌破眼鏡。
未廢死前須依法判決
在判決理由中,最高法院強調,在刑法死刑尚未廢除、變更前,法官仍應依法判決,意即該判死刑就判死刑;在廢死的理念、目標實現之前,死刑仍是法定刑罰,不能備而不用,最高院不應為了發回而發回,下級一、二審法官也要依法判決。
死刑為處罰非為教化
判決理由還提出,罪行與刑罰必須相當,犯最嚴重的罪行,就應處以最嚴厲的刑罰,才符合比例原則,「死刑是為了處罰罪犯,不是為了教化罪犯。」此話也打臉許多死囚的律師,經常以「尚有教化可能」為由,主張不該判死,在法官面前、看守所作戲以求免死,部分法官甚至也樂得配合演出,予以寬免,但受傷最深的還是司法的嚴正形象。
非最快定讞的死刑案
鄭捷一、二、三審都被判死刑,未經更審就「三球三振」定讞,速度算快了,但這並非最快定讞的死刑案。一位高院資深庭長說,九十一年七月,桃園男子黃信南綁架鄭姓婦人,撕票後再向家屬勒贖,一審於九十二年五月判死,同年九月二審維持原判,最高法院同年十二月判死刑確定;從案發至定讞不到一年半,比鄭捷案的一年十一個月還快。
但快速定讞不代表快速執行,九十二年八月,街友劉華崑在網咖老闆娘住處行搶,殺害老闆娘與她的六歲兒子;最高法院九十四年五月駁回上訴,死刑確定,前後一年九個月,但定讞迄今十一年仍未執行。
鄭捷判死5大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