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國團占市值10億志清大樓 二審逆轉判還國家
國產署控告救國團長期侵占台北市松江路黃金地段國有地「志清大樓」房產,二審判決逆轉,救國團須返還無權占用、市值估達十億元的志清大樓,並給付積欠租金四千零六十五萬元。(資料照)
〔記者項程鎮、吳佳蓉、陳炳宏、徐義平/綜合報導〕國有財產署控告中國青年救國團長期占用台北市松江路黃金地段國有地「志清大樓」房產,高等法院昨天推翻台北地院見解,判決救國團敗訴,須返還無權占用共六千九百平方公尺(約二○八七坪)樓地板面積、市值估達十億的志清大樓,還須給付積欠租金四千零六十五萬元。
救國團無合法使用證明
高院認為,救國團四十一年成立後,隸屬國防部總政治部,五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解除雙方隸屬關係,後來教育部將志清大樓無償提供救國團使用,成立借貸契約,因年代久遠,已無法查證當初有無訂立使用期限,現在國有財產署提告要求返還大樓,救國團提不出合法使用權利的證明資料,即屬無權占用,應將大樓返還。
國產署強調,救國團無權占用志清大樓一至五樓、地下一、二樓,並應給付從一○○年八月至今所積欠國產署的租金四千多萬元。
救國團指稱,他們早年是自籌經費購地,加上林姓地主贈地,再與中央社及榮工處合建志清大樓,因當時沒有法人資格,無法登記所有權,才暫時將大樓登記成中華民國財產,不能因此把大樓當成國家的。
一審時,台北地院認定救國團擁有志清大樓近三成所有權,判國產署敗訴,北院當時是根據教育部八十九年答詢內容、行政院八十一年專函,認定志清大樓六十八年由救國團、中央社出地,與榮工處合建,三方協議依持分比率管理使用,救國團有合法分管約定的使用權利。但地院判決遭高院推翻,由於救國團提不出合法使用的證明文件,輸在舉證上,不過本案還可上訴。
另須給付積欠租金4065萬
位於松江路的志清大樓,目前由救國團總部和中央社及榮工公司等單位共用,屬北市黃金地段。據內政部實價網資訊,志清大樓周邊多數屋齡超過卅年的商辦大樓,近兩年每坪實價行情六十萬至六十九萬元,若概略估算,救國團返還志清大樓的部分產權價值至少超過十億元。
財政部國產署官員表示,一審國產署敗訴,二審能翻案成功當然開心,若救國團再上訴,國產署也會持續向法院主張該大樓所有權、堅定伸張國產權利;救國團則表示,將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