洩密案定讞 判刑1年3個月 易科罰金45萬// 黃世銘 免坐牢、爽領退休金
檢察總長判刑定讞 司法史上首例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引爆「九月政爭」的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洩密給總統等案,高等法院昨審結,認定黃世銘向總統馬英九及前行政院長江宜樺,洩漏特偵組尚未偵結的辦案內容及監聽對象的通聯紀錄等機密,依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三項罪名分別判處六月、五月、六月,合併應執行刑一年三月徒刑,因每罪都判六個月以下徒刑,得易科罰金四十五萬元定讞,不必坐牢。
此案一審判決一年二月徒刑,二審雖多判一個月,但黃「搶快」於上月六日辦理退休,每月可爽領十七萬餘元月退俸。黃世銘也成為我國司法史上第一個被判刑定讞的檢察總長。
黃世銘昨發表聲明,指他無法接受高院嚴重悖離事實的判決,他是揭弊者,「我堅信歷史會還我清白與公道」。
法官批黃破壞司法威信 黃稱清白
合議庭在判決書中不留情面痛批黃世銘,指他身為檢察機關最高層級首長,上任前在立法院宣示全力推動重點工作之一,是要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卻知法犯法,且明知檢察一體規定,在法庭內還改口硬拗,指偵辦社會矚目案件或重要人物,即使未偵結前,也有向總統、行政院長陳報的「不成文」慣例,乃合乎對國家忠誠的要求。合議庭批評這是將檢察機關的司法獨立性降格,破壞司法威信,「行為可訾」。
高院合議庭由庭長許宗和、受命法官沈君玲、陪席法官游士珺組成。合議庭認定,黃世銘共涉及前年八月卅一日、九月一日面見馬總統、九月四日向行政院長江宜樺報告及九月六日開記者會洩密等犯行,其中,黃世銘九月一日第二度到官邸向馬報告第二份書面資料,一審認為與八月卅一日的第一次面報相同,不另論罪,但特偵組前組長楊榮宗在二審的證詞,黃世銘指示增列通聯紀錄等的內容,因此高院增列依「接續犯」論罪。
合議庭也認為,黃世銘上述洩密範圍,不僅止於一審認定的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二審認定還洩漏前高院法官陳榮和九十萬元財產來源不明、柯建銘關說假釋行賄案及全民電通更一審案王姓證人偽證案等三件偵查中案件。
此外,黃世銘涉違反個資法部份,一審退回檢方併辦,但高院認定應該是「裁判上一罪關係」,一併判決。
此案判決法條,包括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廿七條、刑法第一三二條洩密罪,都是三年以下之罪,以及個資法第四十一條之一等條文,最重為兩年徒刑,都是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不得上訴三審的案件,因此昨二審判刑即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