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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錦賢鑽法律漏洞 / 中選會建議修法 內政部拖四年沒動靜

蔡錦賢。(資料照)

蔡錦賢。(資料照)

2014/12/30 06:00

〔記者鍾麗華、王文萱、項程鎮/台北報導〕新北市議員蔡錦賢在二○一○年五月時曾去函中選會詢問,他因違反選罷法的預備行賄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但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是否可登記參選?中選會當時就此請教法務部,並兩度建議內政部修法,不過,內政部卻拖了四年,遲未推動修法,讓蔡竟然還可競選連任,繼續當選新北市議員。

民進黨立委蔡其昌批評,蔡錦賢個案與社會認知差距過大,內政部至今卻仍未解決爭議,不僅行政怠惰,更要負完全責任。

法務部官員表示,蔡錦賢觸犯預備行賄罪,但選罷法第廿六條未限制預備行賄罪的被告,不能參選,應屬「法律漏洞」,但內政部及中選會一直未修法,導致無法限制蔡參選及當選議員。

民進黨立委吳秉叡批評中選會把球丟給內政部,也是推卸責任,因中選會本就負責解釋此案當事人可選或不可選,既然法務部都說有問題,中選會卻還推給內政部。吳更怒斥,「法律有漏洞卻硬要解釋成可以選」,公務人員辦事辦得拖泥帶水,難怪當地盛傳有人在「喬」事,明顯有人從中幫忙。

立委批內政部怠惰 中選會卸責

中選會法政處長賴錦珖昨解釋,當時中選會在委員會決議認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廿六條第四款,就行刑權時效而消滅者之參選資格規定並不明確,加上法務部的解釋,因此認定蔡案是執行時效喪失的問題,蔡仍可登記參選,同時建議內政部修法以資明確。

賴錦珖表示,中選會在該次委員會後,即行文內政部,另在二○一二年的選罷法修正建議上也把蔡案列入,但內政部至今未對該條文處理,也沒有回應。

賴錦珖說,法務部也曾建議內政部修法,將此部分規範清楚,但因仍未修法,才造成外界的「誤解」。

內政部民政司長黃麗馨表示,蔡應屬個案,如選罷法對登記參選的資格過嚴,會被認為限制人民的參政權,但有人利用執法時效漏洞的問題,確實需要審慎考量,而內政部在選後,對於選舉過程中的問題,會展開選罷法修法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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