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光「鎳」溪 法官不信環局採樣
日月光污染案大事紀
〔記者葛祐豪、湯佳玲、洪友芳、黃旭磊/綜合報導〕日月光案判決結果出爐,各界一片譁然。高雄市環保局長陳金德表示不能接受,環團批重罪輕罰,不符社會正義,網友也指這樣判決實在太誇張了。
環局長嘆判決難遏排污
陳金德表示,依照環保署公告方法採集樣本,法官竟認為不具效力,「鎳樣本是當天到德民橋下採樣,怎麼不足認定呢?」
陳金德說,鎳危害人體,不能以總量判定,法官竟質疑採樣時間點,難道排鎳進入後勁溪是合法的嗎?即使一點點量都足以污染溪流,法官竟要短時間內採足樣本,這種判法如何遏止工廠違排廢水。
地球公民基金會主任蔡卉荀表示,日月光是污染後勁溪的累犯,持續危害下游農漁產業,若非上層授意,下層員工豈敢明目張膽惡意違法?但全案只辦到廠長層級,未能追訴到董事長張虔生,又准所有被告緩刑,這表示沒有人為長期的污染罪行負起責任,此判決實在不符社會正義。
環團痛批不符社會正義
蔡卉荀指出,日月光近三年來被環保局裁罰廿五件,絕非偶發事件,判決卻僅併科三百萬元罰金,對年營收兩千億元的日月光來說,完全不符比例原則,更毫無嚇阻效果。地球公民基金會呼籲檢方再上訴,並要求環保署、高市環保局進行河川環境資料調查。
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表示,根據廢清法第四十六條,最重可判刑五年,日月光廠長等四人卻只判一年四個月,還可以緩刑,另一人判無罪,明顯輕判。
建議檢方依刑法上訴
謝和霖認為,檢察官可以依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之一條,其污染致使民眾置身公共危險,提起上訴。根據該法條的刑責,負責人最高可判七年以下徒刑,雖然無罰款,但如果勒令停工,企業自然有財產損失,因為如果按照廢清法上訴,擔心上級法官認定日月光排放的是廢水,不算是廢棄物,結果是依水污法裁量。
網友譏企業責任大笑話
網友對司法輕判日月光案也不以為然。嚴姓網友認為日月光K7廠是很明顯的重大環保缺失, 企業董事長、總經理及高階主管卻完全不用負任何法律責任,這是對國家落實CSR(企業社會責任) 的最大笑話。
林姓網友指出,日月光高層因不知情或未指示,居然不用負法律責任,只小罰三百萬元,但整治後勁溪需要花多少全民納稅人的錢才能恢復?這樣判決實在太誇張了。
日月光副總林顯堂獲不起訴處分。(資料照,記者張忠義攝)
日月光董事長張虔生獲不起訴處分。(資料照,記者林正堃攝)
日月光去年被查獲位在楠梓加工區的K7廠排放強酸廢水及重金屬至後勁溪,造成近千公頃農田可能遭污染,高雄市環保局到附近農田採樣土壤回去化驗是否殘留重金屬。(資料照,記者張忠義攝)
高雄市環保局長陳金德去年公布楠梓區德民橋下底泥檢測結果,重金屬銅、鎳、鋅濃度都超標。(資料照,記者張忠義攝)
日月光廠務處長蘇炳碩被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判處一年四個月徒刑,宣告緩刑。(資料照,記者黃志源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