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四建廠違法變更遭重罰 台電敗訴
台電違規自辦核四廠變更設計,影響工程品質,被原能會處以一千五百萬元罰鍰,並要求停止違法行為,台電不服打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台電敗訴。(資料照,記者盧賢秀攝)
〔記者楊國文、湯佳玲、高嘉和/台北報導〕核能安全絲毫不得馬虎,台電卻擅自變更核四廠工地設計,原能會查出,台電在九十九年自辦核四廠設計變更案達七百多件,影響工程品質,依違反「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十四條規定,處以最重的一千五百萬元罰鍰並停止違法行為,台電不服打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台電敗訴。
原能會裁罰1500萬 停止變更
該案仍可上訴,台電核能發言人蔡富豐說,要等收到判決書後,才能研究是否上訴。原能會副主委黃慶東表示,尊重法院判決。不過,根據原能會管制報告顯示,核四變更設計或未按圖施工情事,仍持續發生,將監督要求改善。
原能會調查,台電核四廠的核島區設計委託美商奇異,其他廠區原由美商石威負責,後來解約,改由益鼎、美商URS公司負責。但台電在核四廠工地設計變更要求作業中,未依規定由設計公司美商奇異等審查,自作主張由台電核能技術處龍門計畫駐工地設計辦公室(簡稱SEO)自行辦理,並核發設計變更通知,交由龍門施工處施工。
原能會認為,台電對核四廠設計變更作業的執行和管制,始終未建立合法品保管制措施,要求改善未果,台電還一再增加不合規定工地設計變更案,曾在九十七年依違反核管法,兩度裁罰台電各五十萬元、第三次裁罰三百萬元。
台電提出「核四工程執行設計修改作業暫行措施」,九十八年二月獲原能會同意,台電可暫時辦理與核能安全有關的部份設計修改案,但只能到同年十一月十六日止。
原能會查出,屆期後台電仍違規自辦設計修改行為,因此從重處台電一千五百萬元罰鍰,並要求停止核四工程設計變更案。
台電不顧安全 仍持續違法
台電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因與奇異公司有合約糾紛,不得已必須自行辦理工地變更設計,但未涉系統安全功能的改變,在未獲准裝填燃料前,不會產生輻射物質。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核島區的安全設計,九十八年十二月即由奇異派遣顧問負責審查,九十九年五月奇異全面接手,台電「不得已」的說法,與事實不符。行政法院認為,台電進行的七百廿三件設計修改案,都和核能安全有關,原能會裁罰台電,於法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