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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味收賄 判8年定讞

張榮味判刑8年定讞要入獄,張榮味強調,完全是政治迫害。(資料照)

張榮味判刑8年定讞要入獄,張榮味強調,完全是政治迫害。(資料照)

2018/07/05 06:00

〔記者張文川、廖淑玲/綜合報導〕雲林縣前縣長張榮味任內辦理林內鄉焚化廠工程,被控與廠商期約收賄三千萬元,案經四度更審,台南高分院前年十月更四審依職務行為期約賄賂罪,判處張榮味八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四年,最高法院昨駁回上訴定讞,張須入獄;最高法院已通知最高檢察署,啟動防逃機制。

須入獄張稱遭迫害 最高檢啟動防逃機制

同案共犯、時任林內鄉長陳河山,也被依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判刑八年、褫奪公權四年定讞。

張榮味昨指自己遭政治迫害,民進黨羅織罪名要他入獄,台灣司法讓人無法信任,以此為最。張榮味認為,既無法證明有人經他授權委託收受賄款,也無法證明有人將一千萬元交給他,何來有罪?張榮味說,他是「查埔囝」不怕關,但民進黨操弄司法,他難以接受。

張榮味一審被判刑十四年,二審、更一審改判無罪,更二審、更三審判刑九年,更四審改判八年。

判決指出,達和公司與鼎旭開發為取得林內鄉焚化廠興建營運權,於二○○○年十月,鼎旭董事長徐治國,透過地方黑道人士林清標引介,向張榮味表達願付三千萬元,希望張能「照顧」焚化爐計畫,獲張同意,雙方達成期約賄賂合意;達和業務專員黃輝強則遊說陳河山,雙方議定一千八百萬元期約賄賂,並在一年半分期實付一千七百七十五萬元給陳。

更四審認為,達和公司將賄款隱藏於土地款的公關費中,編列七千萬元公關費,其中三千萬元用來行賄張榮味,三千萬給林清標,靠林的黑道力量讓工程推展順利,一千萬是徐治國的酬勞。

徐治國私自將七千萬元花用殆盡,面對自稱張榮味白手套的呂姓人士催款,才不得已匯款一千萬至呂的美國帳戶。更四審認為,無論張榮味有無收到錢,根據多位證人的說詞,張確實與業者達成期約收賄三千萬元的合意,否則徐無須匯款給呂。

張榮味、陳河山上訴後,最高法院昨認定,更四審的判決未違背法令,兩被告上訴沒有理由,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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