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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除罪化 智財局︰不可能

    遊覽車上唱卡拉ok,伴唱機內的每首歌都需要授權。(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遊覽車上唱卡拉ok,伴唱機內的每首歌都需要授權。(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2017/07/23 06:0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我國著作權法具刑責,不少著作權人以撤告換取高額賠償金,引發除罪化聲浪。不過,國際法專家、海洋大學海洋法律與政策學院院長陳荔彤認為,此舉可能增加國際貿易談判障礙,小心為宜。

    可能增加國際貿易談判障礙

    律師李慶峰認為,刑法是「最後手段」,但著作權人提告時,通常希望侵權人能以金錢賠償,其實在民法基礎上即可解決。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三月也曾討論著作權除罪化,該分組召集人梁永煌表示著作權屬私法,不應動用公權力偵辦;交大科技法律學院教授林志潔更直言不少人利用著作權法,把「國家機器當成私人徵信社」。

    陳荔彤表示,創作流通,各國多在著作權法中設立刑罰,嚇阻重製仿冒。我國已連續九年未被列入美國特別三○一觀察名單,著作權刑罰除降低不法意圖,也增加國際談判籌碼,若除罪化,他國可能認為我國無杜絕盜版決心,設下較高的貿易壁壘。

    「無法除罪化!」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組長毛浩吉直言,我國是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國,受到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第六十一條「會員至少應對具有商業規模而故意仿冒商標或侵害著作權之案件,訂定刑事程序及罰則」規範,不可能違規。毛浩吉表示,著作權刑罰舉世皆然,我國徒刑最高為五年,與馬來西亞廿年、日本十年比較起來,我國並不高。

    智慧財產局為了減少反彈聲浪,去年九月修訂著作權法三項規定:一、販售平行輸入真品除罪化;二、拿掉九十一條二項的地板刑期六個月,由法官依犯罪情節輕重裁量;三、若權利人被侵權卻無法證明損失,可以直接請求一到一百萬元損害賠償。惟修訂案至今仍躺在行政院審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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