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金融機構合併 祭4大租稅誘因

2015/05/22 06:00

〔記者王孟倫、鍾麗華/台北報導〕行政院會昨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草案,對於金融機構合併提供4大租稅誘因,包括免證交稅、移轉貨物或勞務免營業稅、商譽攤銷年限從5年增加至15年、土增稅記存不限營業用土地等。

有助加速拓展海外市場

金管會主委曾銘宗表示,國內金融機構家數過多,不僅過度競爭,也缺乏區域型大型金融機構,有整併之必要。此次修法,有助於金融機構合併以擴大規模,加速拓展海外市場,具正面效益。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表示,修法將藉由簡化金融機構合併程序及租稅優惠等措施,提高國內金融機構合併誘因,其中,租稅優惠包括:因合併而移轉之股票免證交稅,移轉貨物或勞務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合併產生商譽之攤銷年限由5年延長至15年,土增稅記存範圍,從消滅機構直接使用土地擴大為消滅機構所有土地。

另外,修正草案也放寬換發消滅機構股東所持股份的對價方式,除股份外,現金或其他財產也可以。此外,基於租稅公平,刪除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適用銀行營業稅稅率;放寬金融機構也可委託公正第三人辦理公開拍賣。

由於立法院財政委員會3月已初審通過立委所提修正草案,待政院版本送立法院後,將併案協商。不過,立委主張提供業者租稅誘因,優惠範圍優於「企業併購法」;金管會副主委黃天牧表示,尊重財政部意見,金管會對營業權、商標權等無形資產納入費用計算,並不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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