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前台北一○一董事長林鴻明,被控掏空上市公司金尚昌案,台北地院昨天依銀行法、證交法等罪,將林鴻明判刑九年半,併科罰金兩億元。可上訴。
另三名被告時任金尚昌總經理陳祈蒼、財務長董翠華、宏國集團副總經理林南聰皆獲緩刑,各判刑二年、緩刑三年。陳祈蒼須支付公庫一百萬元,董翠華另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二月,可易科罰金,並勞動服務一百八十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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