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中小企業研發費用 部分可抵營所稅

2014/05/21 06:00

〔記者陳彥廷、曾韋禎/台北報導〕為實質鼓勵中小企業研發創新,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中小企業研發費用一定比率可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將可享有兩種方案擇一的租稅優惠,但抵減稅額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營所稅額三十%為限。

通過條文明定,中小企業投資在研究發展支出,可選擇在支出金額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營所稅額;或抵減率十%、抵減年限三年,兩者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此外,為增加投資、創造就業並吸引外資,通過條文也增訂,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的中小企業,達一定投資額、增僱一定人數員工,且提高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可享租稅抵減優惠。為避免重複獎勵,若產業創新條例中有相同性質租稅優惠,只能擇一。

立法院昨另三讀通過相關修法,強化金融機構、稅務機關對個資的保護;按新通過的「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只要營利事業不涉逃漏稅且帳簿記載明確者,即便未能保存應保存的憑證,若能在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相當之證明,就能予免罰。

未來,稅務機關之調查人員僅能為課稅而調閱帳簿、文據或相關文件,且不得另做他途使用,違者可處以一萬元至五萬元之罰鍰。

按新通過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金融控股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金控所屬之子公司若想使用客戶資料進行共同行銷,須先經當事人同意才能使用。

金融服務業者未來若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時,應善盡告知義務;亦不得因金融消費者拒絕授權業者向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其信用資料,就做為拒絕授信的唯一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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