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報稅Q&A:殘障手冊,特別扣除額必備

2007/05/17 06:00

Q:屏東縣江先生問:我們可以不須另外再申請「身心障礙手冊」複檢手續,因此似乎無法拿到「合乎有效期限」之身心障礙手冊。這樣是否還可申報「殘障特別扣除額」?我跟哥哥都未婚,父母也由我們兄弟共同扶養,而且都在同一戶籍,我們可以合併申報嗎?

A:南區國稅局回答:申報殘障特別扣除額須檢附本國政府相關單位核發的殘障手冊、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身心障礙手冊若逾期,應重新辦理鑑定,若來不及重新鑑定,可於綜所稅繳納日起五年內,提出身心障礙手冊向國稅局申請追認,以退還溢繳稅款。

此外,同胞兄弟姊妹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而受納稅人扶養,可與納稅人合併申報,由納稅人申報為扶養親屬。

江先生與兄長共同扶養父母,應未符合上述要件,即使在同一戶籍,江先生與兄長也應分開申報綜所稅,並協議各自申報扶養父或母(不能重複申報,江先生若申報扶養父親,兄長就應申報扶養母親),何況,分開申報也應該比較有利,可規避高累進稅率。(記者鄭琪芳記錄整理)


報稅Q&A:納稅義務人,夫妻皆可掛名

Q:台北市林先生問:夫所得較高,可以妻為納稅義務人,夫為配偶嗎?妻的妹妹及她的小孩可以列為扶養親屬嗎(已獲妹夫同意)?須檢附那些文件?兒子2006年畢業,已滿20歲等待服役,但有打工收入,可以合併申報?

A:台北市國稅局回答:夫妻應合併申報綜所稅時,但可自行選擇要以夫或妻為納稅義務人;林先生妻子的妹妹已婚,應與她的先生合併申報所得,不能由林先生夫婦申報為扶養親屬。

妹妹的小孩屬於「其他親屬」,若要申報扶養,須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四款(家長家屬)及第1123條第三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規定,並確實受納稅人(林先生夫婦)扶養者,還要證明其父母的職業並非享有免稅優惠的軍教人員;但即使符合上述條件,國稅局還會調查其父母有無經濟能力,不一定會核准。

林先生的兒子去年畢業,今年申報綜所稅時,可以選擇單獨申報或與父母合併申報者,若選擇合併申報,林先生必須合併申報兒子的打工收入。

(記者鄭琪芳記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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