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財經觀測站》道高一尺 金控「藏鏡人」要怎麼揪

2019/03/05 06:00

了讓國內金控家族的股權結構透明化,金管會要求業者「主動揭露」實質利害關係人,不希望有「藏鏡人」隱身在股東當中。。(資料照)

為了讓國內金控家族的股權結構透明化,金管會要求業者「主動揭露」實質利害關係人,不希望有「藏鏡人」隱身在股東當中。坦白說,若業者有心刻意隱匿,透過海外層層包裝、轉投資後,不容易查出股東真正身分,不過,金融業是特許產業,受到主管機關高度監理,應該坦然面對及積極配合,否則對企業本身形象也是傷害。

根據「保險法」規定,壽險公司的財務投資不具有表決權,但日前新光金控(2888)旗下的新光人壽,被金管會查出在新光紡織(1419)董監事改選前,將持股轉手賣給新光醫院(利害關係人),改選後又買回,也就是涉嫌規避表決權行使限制。

此一事件更凸顯國內企業常有的文化—股東結構不透明,而金管會啟動金控業股權透明化,第一步是要求業者「主動揭露」實質利害關係人,第二步將透過修法予以法制化規範。

有人或許會問,股東身分隱匿並非金融業獨有的現象,為何其他產業不需要適用這項規定?這是因為金融機構吸取社會大眾資金,包括:銀行的存款與保險的保費,當然要有更高的監理標準與適用準則。

尤其,若金融業者無心配合,仍可以用各種方式,像是化身為公益法人或外資等,讓其利害關係人繼續躲在底下,而難以揪出;也就是說,金控業者應該要能自覺自省,不易查出不代表永遠查不出,所謂「凡走過必留下痕跡」,遲早會有東窗事發的一天,業者應該要好好想想,接下來要怎麼做?(王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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