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銀行法修正草案政院拍板 寶佳條款正式入法

2018/11/23 06:00

行政院院會昨通過「銀行法」修正草案,金管會表示,草案納入俗稱「寶佳條款」的競業禁止條款。圖為寶佳潭美總部。 (記者徐義平攝)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為發揮金融監理效能,行政院院會昨通過「銀行法」修正草案,對於銀行違規情節重大,包括違規發行股票、違規募集共同信託基金等,罰鍰從現行最高1000萬元大幅調高至5000萬元。

罰鍰調高到5000萬

金管會表示,這次修法重點也納入俗稱「寶佳條款」的競業禁止條款,要求銀行負責人遵守競業禁止的基本盡職條件,並增列主管機關得就利益衝突事項,訂定相關規範。而且同一個人或同一關係人持股合計,不能同時投資2家以上銀行且出任董監,違反者可能當選無效或被拔掉董事資格。

金管會副主委張傳章說明,銀行董監關係人,若同時擔任其他董監,會被推定為兼職,須向金管會說明是否有利益衝突;如經認定利益衝突,須限期處理,若無正當理由不處理,將被解任。

金管會強調,為有效導正銀行的違規行為,主管機關可以運用各種監理措施,例如限制投資、命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等處分措施,督促銀行改善,以提升金融監理效能,有效導正銀行違規行為。

這次修法也大幅調高罰鍰,銀行違規情節重大最高可處5000萬元罰鍰。金管會表示,若有「違規發行股票、違規募集共同信託基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未完成設立程序就開始營業,或銀行未建立內稽與內控機制」等,皆屬於違規情節重大範圍。

另外,這次修法增訂違反信用卡業務相關管理辦法的處罰,及明定經營信用卡業務機構得為受罰對象。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王立群表示,國內信用卡多由銀行發行,僅JCB、永旺等少數業者非屬銀行業卻經營信用卡,過去這是法令漏網之魚,這次修法全部納管。

為強化防制洗錢國際合作,金管會也參酌「巴塞爾有效銀行監理核心原則」,明定主管機關從事國際監理合作的法律依據,規定政府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簽訂合作條約、協議等,可供必要資訊給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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