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兆豐案被解職 蔡友才行政訴訟勝訴

2018/06/29 06:00

兆豐金前董事長蔡友才(記者溫于德攝)

金管會:依程序評估是否上訴

〔記者溫于德、陳梅英/台北報導〕兆豐銀行紐約分行涉違反銀行保密法、反洗錢法等規定,前年遭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處(NYDFS)開罰一.八億美元(約五十七億餘台幣),金管會認定兆豐金前董事長蔡友才等六位高層有缺失,解除六人的兆豐銀董事職務,蔡友才不服並提起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判蔡勝訴,金管會應撤銷處分,可上訴。

北高行判決:應撤銷解職處分

北高行判決指出,「銀行法」中關於解除董事職務之規定,目的主要在於保護存款大眾的權益,並維護銀行健全經營及金融秩序;但金管會解除蔡友才的董事職務時,蔡早已辭去兆豐金董事長職務,不可能繼續危害銀行營運,意即「危險源已不存在」,難以理解金管會目的,因此判決撤銷處分。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對此表示,「如果依照程序可以上訴,金管會就會上訴」,目前尚未收到判決書,必須看到判決理由才能決定後續處理。

昨恰逢兆豐銀對蔡友才等人求償五十七億餘元的民事案件開庭,親自出庭的蔡被媒體問到對判決的想法,他表示很欣慰,強調「這是法院還我的第一個公道」,還透露未來會出書講述心路歷程。

董座任內違規 兆豐銀遭美罰款57億

全案始於兆豐銀行紐約分行於二○一五年未申報疑似洗錢的可疑交易,被NYDFS認定違規,二○一六年八月十九日重罰一.八億美元;金管會調查認為,蔡友才雖已於二○一六年三月辭去兆豐金董事長,但他任內明知紐約分行高度可能被NYDFS監理處分,卻未依分行建議派員赴美溝通,足認全案仍因他與其餘高層而起,因此在二○一六年九月依「銀行法」解除蔡、前兆豐銀總經理吳漢卿、副總梁美琪、總稽核劉小鈴、法遵長陳天祿及紐約分行經理黃士明等六人兆豐銀董事職務,五年內不得重返金融圈。

蔡友才不服處分,提起訴願被駁後,又提行政訴訟,強調自己在紐約、洛杉磯、芝加哥、矽谷等四家分行被檢查後,已盡力做了相關預防及提醒措施,否認有責任;對於遭兆豐求償一事,他稱以他的薪水要還錢,「恐要還上千年,回到魏晉南北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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