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特休來不及休 年初到職勞工有意外紅包

2016/12/16 06:00

《勞動基準法》特別休假修正後差異

〔記者黃邦平/台北報導〕「勞基法」修正案上週三讀,除了通過「一例一休」,特別休假天數也增加;但因新舊條文銜接問題,部分元月初到職的勞工,增加的特休假可能來不及請休,可望依新規定折現,等於新年開始就收到這份「紅包」。

「勞基法」通過「一例一休」,部分元月初到職的勞工,可能意外收到特休假折現紅包,圖為台大校園徵才博覽會吸引大批職場新鮮人求職情形。 (資料照)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蒨倩解釋,根據勞基法修正案,特休一定要在當年度使用,「年度終結」時剩下未休的特休假,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動部網站昨也啟用「特別休假日數試算表」,勞工可以自己試算。

「特別休假日數試算表」可上網試算

有些企業把特休換算成「曆年制」,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可放多少天特休;但勞動部強調,勞基法規定是依勞工到職週年計算,勞檢時也是以此為標準。

根據新規定,工作「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原本沒有特休假,以後可有三天;「滿二年、未滿三年」從七天增至十天;「滿三年、未滿五年」會多四天;若「十年以上、未滿廿五年」,則會多一天。

不過,有少數特殊狀況在新制實施初期會來不及請休,例如二○一六年元月二日到職、二○一七年元旦新法生效就符合「滿半年、未滿一年」,有三天特休,但只剩二○一七年元旦當天可使用,一定用不完,因此最可能這三天特休都要折現;由於不同年資的勞工特休假都增加,所以歷年在元月初到職的員工都可能收到這個意外的紅包。

國民黨立委蔣萬安質疑,這次修法後,休息日加班費提高,但是當天若加班超過第九小時,工資反而變少;勞動部強調,根據新規定,休息日加班第三小時以後,加班費一律以每小時工資一.六七倍計算,不滿四小時以四小時計,即使第九小時也是一樣,休息日加班費已特別提高,盡可能達到週休二日效果;若再提高,恐怕會超過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緊急加班的計算標準,有失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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