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表示,富美鑫需取得主管機關(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無不當取得財產」之證明。(翻攝證交所官網)
〔記者陳永吉/台北報導〕證交所剛剛發布新聞稿再度強調,富美鑫之原始股東中央投資公司是屬於2016年8月10日公布施行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之附隨組織,依該條例規定,該附隨組織是否有不當取得財產,事涉富美鑫公司股東權益。
而觀諸之前中國廣播公司股權移轉乙案,目前雖已移轉為民間股東所持有,惟仍為主管機關積極調查中,所以富美鑫公司是否涉有該條例所規範之「不當取得財產」,仍有疑慮。為避免損及股東權益,富美鑫公司上市申請案經證交所董事會決議,本案應俟申請公司取得主管機關(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無不當取得財產」之證明後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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