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拿持有不滿2年房子抵債 仍須繳奢侈稅

2014/07/28 15:54

台北國稅局表示,去年有位民眾以持有不滿2年的房屋作為擔保品,向他人借款1億2千萬元後卻分文未還,債權人依借款契約書取得該房屋所有權。(資料照,記者洪美秀攝)

〔記者邱柏勝/台北報導〕拿持有未滿2年的非自用住宅來抵債,一樣要繳奢侈稅。台北國稅局表示,去年有位民眾以持有不滿2年的房屋作為擔保品,向他人借款1億2千萬元後卻分文未還,債權人依借款契約書取得該房屋所有權。國稅局認定該民眾以1億2千萬元出售持有未滿2年不動產,除補徵1千2百萬奢侈稅,另對該民眾處以1千8百萬元罰鍰。

依奢侈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規定,出售持有1年以下房屋,課徵15%稅率;出售持有1年以上未滿2年房屋,課徵10%。國稅局官員表示,該民眾購入透天厝並租給他人,後來因個人資金需求,將該房屋作為擔保品,向某企業借款1億2千萬元,結果一毛錢都沒還,以為把房子移轉給債權人後,便可解決債務問題。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房屋所有權的轉移屬「權利讓渡」等同出售,仍須繳納奢侈稅。該民眾不願還款,顯見已有直接將房屋所有權讓渡給債權人的意圖,因此除依法補徵1千2百萬元奢侈稅外,另處以1.5倍、1千8百萬元罰鍰,連補帶罰需繳納3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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