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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擅自在教室裝攝影機侵犯隱私 被記申誡抗罰失敗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教師不應私自安裝攝影機,申誡處分合法,判陳師敗訴。可上訴。(資料照)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教師不應私自安裝攝影機,申誡處分合法,判陳師敗訴。可上訴。(資料照)

2023/01/05 13:12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新北市某國小特教班陳姓男教師,4年前未經家長、學校同意,擅自在教室裝設攝影機監控班上9名特教生的一舉一動,違反教育基本法,校方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將他記一支申誡,他認為攝影機具備有助於釐清師生紛爭的互相保護功能,影片不會外流,無涉隱私權,打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若有攝影需求,應依規定由學校安裝,教師不應私自安裝,申誡處分合法,判陳師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該校於2019年10月底接獲家長陳情指出,陳師私自在教室裝設攝影機,校方考核會決議口頭告誡,不予懲處;負責核定的新北市教育局認為有疑義,發回要求重新審議,校方第二次考核會決議記申誡一次,陳師申訴、再申訴都被駁回,提告抗罰。

陳師主張,特教班學生組成特殊複雜,常有意外突發狀況,裝設攝影機有助於釐清紛爭,避免學生、教師蒙受冤枉,攝影機裝設的位置明顯可見,皆是課堂上的內容,影像也未外流,未侵犯學生隱私權、人格權,校方告知不妥後,他也已主動撤下攝影機,且法令並未明定教室內不得安裝監視器。

校方答辯,依據教育基本法、特殊教育法,以及校方訂定的「監視錄影系統管理具體作法」,教師若有在教室裝設監視器的需求,應提出教學計畫敘明理由,與學校行政人員、家長充分溝通徵得同意,由學校來安裝,而非由教師擅自決定安裝,與裝設位置、影像是否有外流無關。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教室雖是公共場域,但外人不可隨時、隨意進入,上課時的在場人員也受限制,可見教室內活動受隱私權保障,尤其特教生欠缺自理生活的能力,更應受較高度隱私權保障,陳師應循正常途徑取得家長同意,並向校方反映建議安裝。

北高行認為,陳師擅自裝設錄影器材,保存學生在教室的非公開活動,形同持續監看、監聽、蒐集學生的生活隱私,違反教育基本法,侵害隱私權,所為無從培養學生法治觀念,以及及對他人基本權利的尊重,校方處分合理也合法,判陳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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