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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控員工上班通訊 歐洲法院:雇主合理

ECHR的判決認為「雇主希望釐清員工在上班時間是否完成其分內工作」,並無不合理。該公司監看原告在上班時間的通訊,在於相信其內容涉及工作上的溝通。照片與新聞當事人無關。(彭博)

ECHR的判決認為「雇主希望釐清員工在上班時間是否完成其分內工作」,並無不合理。該公司監看原告在上班時間的通訊,在於相信其內容涉及工作上的溝通。照片與新聞當事人無關。(彭博)

2016/01/14 06:00

員工認為隱私權遭侵犯

〔駐歐特派記者胡蕙寧/倫敦13日報導〕企業在上班時間監控員工私人通訊的界限為何,近年來在歐美法庭屢遭挑戰。位於法國史特拉斯堡的歐洲人權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ECHR),12日針對一個案判定歐洲企業有權在上班時間監控員工的網路活動,為手機時代的通訊便利性,再次締造一個「公私有分」的案例。

法院:雇主釐清工作內容合理

專門審理「歐洲人權公約」締約國案件的歐洲人權法院,此次審理的案件是由一名羅馬尼亞工程師巴布勒斯庫(Bogdan Mihai Barbulescu)所提出,他在2007年被雇主發現,在上班時使用雅虎通訊軟體(Yahoo Messenger),除與業務往來對象通訊外,還跟未婚妻與兄弟聊天,遭該公司依禁止使用通訊軟體作私人聊天用途的規定,而將其解僱。巴布勒斯庫主張,自己的隱私權、家庭生活及通訊權被侵犯,告上法院。

羅馬尼亞地方法院判決認為,雇主蒐集員工的網路通訊資料,在於相信其內容應與工作相關,因此准許紀錄作為提證使用,且公司在僱用巴布勒斯庫時,已充分告知相關規定,因此判他敗訴。巴布勒斯庫不服而提出上訴,但羅馬尼亞上訴法院支持原判,本案於是一路上訴到歐洲人權法院。

ECHR的判決,仍支持羅馬尼亞法院的意見,認為「雇主希望釐清員工在上班時間是否完成其分內工作」,並無不合理。該公司監看原告在上班時間的通訊,在於相信其內容涉及工作上的溝通,本案顯示原告「在工作時間中,使用公司電腦從事私人事務」。

ECHR雖尊重個人隱私權的保護,力主政府或資方不應利用先進數位通訊技術監控、截取、蒐集電子通訊,但也避免個人將這種權力過度擴張到職場。過去判例顯示,歐洲人權法院一度認為,監控機制確實可能侵犯隱私,但在合理狀態下,仍有存在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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