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韓請求權協定」違憲? 南韓憲法法院不受理
〔編譯林翠儀/綜合報導〕針對一九六五年日韓建交時簽定的「日韓請求權協定」是否違反憲法規定一事,南韓憲法法院廿三日以「不具備起訴條件」為由,裁定相關違憲訴訟不予受理。由於判決結果牽動日韓間戰時徵用及慰安婦索賠的歷史舊帳,南韓憲法法院迴避裁定,讓日本政府暫時鬆了一口氣,日本政府人士認為有助於改善日韓關係。
牽涉慰安婦、戰時徵用工賠償
一九六五年日韓建交時曾簽定「日韓請求權協定」,由日本提供南韓五億美元(約一六五億台幣)的經濟援助,其中有三億美元為無償提供,以解決兩國及民間所有索賠權的問題。日本主張一九六五年六月廿二日協定簽署之後,日韓間所有涉及索賠權問題均已解決,南韓不能再提出任何主張。
南韓則從二○○五年起主張慰安婦、遭俘虜及拘留在庫頁島的韓籍人士及韓籍原爆受害者不在協定適用範圍。
南韓政府將日本提供的經濟援助大部分用來進行經濟建設,雖然制定「國外強制動員犧牲者等援助法」,對戰時被日本徵用的該國勞工及家屬提供援助金,但民間對於政府提供援助金額過低一直存在不滿的聲音。
近幾年日韓關係交惡,南韓國內開始有戰時徵用工及家屬直接控告日本企業,至今為止已有十餘件,被控告的包括日本三菱重工、新日鐵住金等七十多家,南韓法院於二○一二年首度認定,因日本殖民統治時期的不法行為而產生的損失索賠權沒有因「日韓請求權協定」而消失。至今已有五件訴訟案判決原告勝訴,命令日本企業必須賠償,讓日本政府跳腳。
這項違憲訴訟是由現年七十二歲的南韓女性李侖哉,於二○○九年向南韓憲法法院提出,她的父親戰時被日軍動員到日本工作,日方積欠她的父親五八二八日圓的工資,南韓政府根據「國外強制動員犧牲者等援助法」以「一日圓兌二千韓元」的比例支付家屬援助金,李侖哉認為比例過低,主張援助法及日韓請求權協定違憲。
憲法法院以該協定不是作為援助法之依據的法規為由,裁定沒有必要審理是否違憲,並認為援助金並非受害補償,而是人道援助,不能說換算比例過低,駁回了原告訴求。
日本時事通信社報導,由於憲法法院若做出違憲認定,不但將推翻日本向來主張「索賠權問題均已解決」的立場,南韓政府援助金政策也會有違憲之虞,南韓民間在慰安婦及戰時徵用勞工的索賠問題上,態度必然更加強硬,對於逐漸回溫的日韓關係也將造成影響。所以對憲法法院駁回此案,日韓兩國政府均鬆了一口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