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國安惡法鋪天蓋地 無遠弗屆
2020/07/02 05:30
●4項罪名涵蓋廣泛 實為「反分裂國家法」2.0版
分裂國家罪:將香港或其他任何地方從中國分離出去均屬犯罪。
顛覆國家政權罪:干擾阻撓、破壞中央或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職,或攻擊、破壞特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設施,均屬犯罪,即「反送中」抗爭中示威者攻擊香港中聯辦、港府總部,都可能觸法。
恐怖活動罪:「反送中」抗爭中常見的縱火、破壞交通工具設施等行為,亦屬犯罪;為「恐怖活動人員」提供運輸、協助等行為,即提供「義載」者也可能違法。
●煽動宣傳也犯法 可能因言入罪
煽動、宣揚、協助、教唆和資助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和恐怖活動罪行為者,亦屬違法。
●管轄權超越國境和國籍
在香港境內、在香港註冊的船舶和航空器內犯罪者,不論其國籍均適用國安法;犯罪行為或結果任一項在香港,即可視為犯罪。香港居民在香港成立的公司、團體或非法人組織,若在香港以外犯罪,也屬管轄範圍,即無論是否為香港居民,或是否在香港本地,均屬管轄範圍。
●遭判刑者選舉前後均可DQ 法官公務員將丟飯碗
任何人經判決危害國安罪行,即喪失參選香港立法會、區議會,或出任特首選委會委員與任何公職機會。現任立法會議員、區議員、政府官員及公職人員、行政會議成員、法官與司法人員等,被判危害國安案件,立即喪失職務,並失去參選或出任職務資格 。
資料來源:綜合外電
整理:國際新聞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