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成效不一 烏克蘭禁蒙面法12天告終
2019/10/05 05:30
〔編譯周虹汶/綜合報導〕儘管力推《禁蒙面法》的香港建制派聲稱《國際人權公約》簽署國皆行之有年,但國際實踐其實並不一致:丹麥、義大利、瑞典等歐洲多國針對合理情況,提供准予蒙面的豁免彈性空間;而法國迄今全面禁止任何人在公共場所蒙面,引發爭議;相關立法二○一四年在烏克蘭更引起龐大反彈,十二天即告終。
法國《公共場所禁止蒙面法》一一年上路,規定除有正當理由,任何人在公共場所皆不得穿著意圖掩飾臉孔的服裝,以利辨別身分,維護公共安全;此法有侵害法國境內穆斯林宗教自由之虞,但當時歐洲人權法院未譴責法國。
法國當局面對去年十一月以來的反政府「黃背心運動」,今年三月更透過國會立法進一步禁止示威者遮臉,違者可罰一.五萬歐元並求處一年監禁,當時引起在野黨議員批評總統馬克宏走向法西斯一黨獨裁。
在德國,一九八○年代即有類似禁令,但違法者僅會面臨不超過三百歐元罰款,不會遭受監禁;若有大批抗議者違法,警方會採驅離而非逮捕作法。泰國一五年《公共集會法》也禁止公開示威者以裝扮遮掩身分。加拿大一三年《禁蒙面法》規定,暴動及非法集會期間禁止蒙面,違者最高可求刑十年。澳洲卻無這類禁令,但在人口第二多的墨爾本市,警察可指示戴口罩的示威者離開抗議區域。
至於烏克蘭,親俄的亞努科維奇總統在遭革命推翻前,為因應反政府運動,亦頒布示威者不許戴口罩、頭盔或穿迷彩服等相關集會禁令,此法一上路即引發國際砲轟,僅實施十二天即宣告廢除。不過,美國多州《禁蒙面法》廿世紀中葉即紛紛出爐,當時係鑑於奉行白人至上主義的「三K黨」以罩帽掩飾身分。近年因「佔領華爾街」等社會運動風行,該法又再次被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