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行為須明確同意 瑞典新法引發激辯
(法新社檔案照)
〔編譯周虹汶/綜合報導〕鑑於去年由美國開始席捲全球的「#我也是」反性騷擾女權運動,引發無數受害者巨大迴響,瑞典一日生效的強暴罪新規明文指出,僅有另一半自由明確地以言語、行動或其他形式表示同意而發生的性行為方屬合法,否則均涉及性侵罪行。由於過度背離一般民眾現實性愛生活,又等同強迫法官未來以爭議雙方「同意」與否來判案,才剛上路即引發激烈論戰。
須明確同意 否則都算性侵
瑞典過去規定,涉及威脅、暴力等強凌弱狀況,才能以性侵罪名起訴嫌犯,定罪刑期最長可達六年,加害弱者更可關上十年。當地去年受害者逾七千人,較前年暴增一成;而逾萬受害者因「#我也是」運動挺身公開自身遭遇後,以尊重女權自詡的瑞典政府立法不落人後,五月由國會通過性犯罪新定義,瑞典首相洛夫文(Stefan Löfven)介紹新規定時還特別說明,「性必須是一種自願的行為。」
然而,協助起草的瑞典法官漢內爾(Anna Hannell)強調,絕非要求大眾求歡時必須「正式說『好』」,或出動應用程式按同意鍵等極端手法,對方肢體配合也等同於答應。
不過,部分人士嘲諷建議,民眾日後為求自保,作愛前還是應先簽個約;惟屆時雖有萬全準備,恐也性致全消。但根據總部位於英國倫敦的線上民意調查公司「輿觀」(YouGov)在德國所作調查,受訪者贊同引進相關法律,因「不願就是不願」一向為德國認定性侵罪的基本原則,凡遇對方明確以言語或肢體動作表示不從,全案即涉強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