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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推網路數據安全法 外國企業人人自危

中國推動「網絡安全法」和「數據安全法(草案)」恐引發在當地的外資企業人人自危;圖為2018年4月在中國北京舉行的「全球移動互聯網大會」(GMIC)現場。(美聯社檔案照)

中國推動「網絡安全法」和「數據安全法(草案)」恐引發在當地的外資企業人人自危;圖為2018年4月在中國北京舉行的「全球移動互聯網大會」(GMIC)現場。(美聯社檔案照)

2020/10/13 06:30

首次上稿 01:28
更新時間 06:30

〔國際新聞中心/綜合報導〕中國9月底召開「2020數據安全高峰論壇」,推動「網絡安全法」和「數據安全法(草案)」,進一步加強網路和數據(資料)安全。然而,「數據安全法(草案)」第2條規定,中國政府有權追究「境外組織或個人」進行「危害中國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損害中國公民或組織合法權益的資料活動」的責任,卻未具體說明如何執法、由哪個部門執法,引發議論,尤其是在中國的外國企業,恐將人人自危。

美國之音(VOA)中文網12日報導,今年7月推出的「數據安全法(草案)」聲稱,該法旨在保障數據安全,促進數據開發利用、保護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該法可望在明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中討論通過後生效,前述第2條將數據安全的法律責任延伸到中國境外,可能成為中國政府實現其政治目的的工具。

華府智庫「戰略暨國際研究中心」(CSIS)資深副總裁兼科技政策專案主任路易斯(James Andrew Lewis)指出,該法賦予中國政府監管資料管理者的能力,無論是在中國境內或境外,具有域外效力(extra-territorial effect);儘管對臉書、Google等未進入中國市場的美國企業作用不大,卻對蘋果、微軟等在中國營運的其他美商產生直接影響。

加拿大多倫多大學全球事務學院政治系副教授王慧玲(Lynette Ong)直指,該法對外國企業顯然具有威懾力,就像香港國安法一樣,「人們在發表任何言論或做出任何行動之前,不得不考慮其言行可能帶來的後果,因而事先必須自我審查。」

此外,「數據安全法(草案)」第4章第32條規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因依法維護國家安全或偵查犯罪的需要調取資料,應按照相關規定,相關組織或個人應予配合。王慧玲認為,這項規定可能會讓外國企業的執行長面臨艱難抉擇,若不配合當局要求,可能會導致公司無法繼續在中國營運。

此前已有美國企業在中國政府施壓下低頭,交出客戶資料而導致客戶遭當局迫害的先例。雅虎公司向中國當局提供前湖南長沙「當代商報」編輯部主任師濤的個人電子郵件資料,導致師濤在2005年遭當局以「非法向境外提供國家機密罪」判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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