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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管轄權超預期 4類罪皆可無期徒刑

2020/07/01 01:35

〔中央社〕新華社6月30日深夜發布備受矚目的「港區國安法」全文,刑度與寬度都較預期大,非港人或不在港犯案都適用;4類罪名最高皆可處無期徒刑;此外,定義寬泛的「煽動」分裂國家行徑就能入刑。

「港區國安法」效力範圍大,組織「台獨」、在台灣犯案都可能適用。一個外國人在外國行使當地的言論自由,主張港獨,在香港也可能會被抓。

內容顯示,只要「犯罪的行為或結果」有一項發生在香港特區,就會被認定是在香港犯罪;香港永久居民或在港成立的公司團體,即使在香港以外的地區犯下此法規定的罪刑,也適用。

非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以外的地方,針對香港犯下此法規定的罪刑也適用。不具備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者違反港區國安法,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港區國安法」共明訂4項罪名,罪刑與處罰的細節首次對外公布。

「分裂國家罪」指出,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威脅,都屬於犯罪,包括「將香港或者中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香港或者中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等。

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判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的判3年以上10年以下監禁,其他參加則判監3年以下。

「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義是推翻、破壞中國憲法確立的中國根本制度、推翻中央或香港政權機關、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央或香港政權機構依法履行職權,或者攻擊、破壞香港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和設施,致使無法正常履行職能,刑期同樣介乎3年監禁以下,至無期徒刑。

上述兩項罪名均加入,如果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相關犯罪,都屬於犯罪,可判監5年以下至10年以上。

「恐怖活動罪」定義,為脅迫中央政府、香港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脅公眾以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5類活動,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就屬於犯罪。

5類活動,包括針對人的嚴重暴力,爆炸、縱火或投毒等,破壞交通工具等。造成重大損失可判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監禁,其他情形判3年以上10年以下監禁。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也屬於犯罪,可判處5年以下或者10年以下監禁。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方面,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請求有關單位或個人實施或串謀實施,直接或間接接受他們指使、控制、資助等支援實施5項行為,均屬犯罪。

5項行為包括對特區或中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對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居民對中央政府或者特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6月30日晚上11時生效實施,共6章、66條,分別為總則、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罪行和處罰,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中央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及附則。(編輯:張淑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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